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39號
KSDV,98,司促,9439,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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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堅伯威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國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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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伯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