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434號
KSDV,98,司促,9434,200903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
債 權 人 鄭飛永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債 務 人 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
  伍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
  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1/1頁


參考資料
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