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
債 權 人 鄭飛永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債 務 人 宗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
伍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
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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