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皇亞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佰參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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