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參加訴外人賈茹蘭任會首,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之互助會。被 告就編號J2T169─19、J2T053─16、J2T057─10、J2T057─11之互助會 原告得標之會款,扣抵並非原告參加之互助會之會款,金額各計新台幣(下同) 一十二萬零六百元、一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元、一十二萬零五百四十元、五萬一 千一百元,合計四十萬零七千八百元,被告並未依約給付會款。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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