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10號
KSDV,98,司促,5710,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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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晉通企業有限公司即昱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陳子嬅即丙○○○
一、㈠債務人晉通企業有限公司即昱翰企業有限公司乙○○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
  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晉通企業有限公司即昱翰企業有限公司陳子嬅
  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
  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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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通企業有限公司即昱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