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