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16號
KSDV,98,司促,4016,200903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