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26號
KSDV,98,司促,1926,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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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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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通國際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