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二五號
原 告 交通銀行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歡喜股份有限公司即隆歡喜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仟
叁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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