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原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與營業登記資
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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