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192號
KSDV,98,司促,14192,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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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原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與營業登記資
  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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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