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192號
KSDV,98,司促,14192,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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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宜靜即上峰石雕企業行
            號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4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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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