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10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源鱍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零玖萬肆仟壹佰肆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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