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078號
KSDV,98,司促,14078,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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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①參拾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
  伍分②伍佰伍拾貳萬伍仟元③柒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貳角,
  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②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②③九
  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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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