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827號
KSDV,98,司促,13827,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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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高裕富實業有限公司
            號5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
  肆元②參拾參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
  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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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裕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