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五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全器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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