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全器材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815號
TCEV,91,中簡,1815,200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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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一五號
  原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全器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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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