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參佰
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
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