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086號
KSDV,98,司促,12086,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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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參佰
  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
  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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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