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債 權 人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次按
,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
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
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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