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 告 翰偉國際工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韋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辛○○即尚品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之聲明:(一)確認原告翰偉國際工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匯入證 人丁○○設於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第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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