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103號
KSDV,98,司促,11103,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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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豐榮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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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榮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