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林武雄即領竝企業行
債 務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武雄即領竝企業行、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武雄即領竝企業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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