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
債 權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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