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167號
KSDV,98,司促,10167,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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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瀚生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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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生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