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171號
KSDV,97,訴,2171,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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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裕紳原名陳清斌
被   告 劉品珊原名劉姵伶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關於「新臺幣貳佰肆拾肆壹仟伍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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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