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06號
KSDV,97,訴,1506,200903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林張桂蘭即進昌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李帝慶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000號假扣押裁定, 聲請96年執全字第1795號執行查封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汽車 零件(下稱系爭零件)。嗣被告就上開查封物請求被告返還 所有物之本訴雖遭判決敗訴確定(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03號 ),被告並經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 及撤銷查封執行命令;惟自96年3 月30日查封日起至97年3 月13日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時止,扣押期間共348 天,已造 成原告因無貨品可賣而財務週轉不靈,原告為解困境,乃將 自小客車以月息9 分之高利,向當舖業者借款新台幣(下同 )47萬元,而多支出利息42,300元外,並因系爭零件為新品 ,長期遭扣押致市場車型改變、零配件更新,造成零配件規 格不符,難以再販售,而受有零件折舊2,506,280 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2,548,580 元(2,506,280 +42,300=2,548, 58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以現金或台灣銀行高雄分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查封系爭零件並無故意或過失,並未侵害原 告權利;原告主張之借款利息部分與假扣押執行程序並無因 果關係,又零件在未裝置前只有汰換沒有折舊問題,且目前 零件售價高於假扣押時之價格,原告亦無損害可言。原告並 應舉證扣押物品之價值,不能以中等價格為計算基礎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
1.系爭零件經被告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6年3 月30日查封在 案,嗣因被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於97年3 月13日經民事



執行處發函撤銷查封執行命令等情,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 1795號卷內查封物品清單、97年3 月13日雄院高96執全逸字 第1795號函等可參。
2.被告請求原告返還系爭零件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被告敗訴 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參。 ㈡爭執部分:
1.被告聲請假扣押系爭零件之行為有無故意、過失侵害原告之 權利?
2.原告利息損害與假扣押執行程序有無因果關係? 汽車零件有 無折舊問題?
3.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利息及折舊損害之請求有無理 由?如可,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以原登記被告祖母即訴外人李劉蓮名下且自民國53年5 月4 日即設立於高雄縣旗山鎮○○里○○街60號之進昌汽車 材料行(下稱進昌材料行),因祖母年歲已高無法繼續經營 ,本欲將進昌材料行委由被告經營,惟因被告任職文藻管理 學院擔任英文教師,無法兼顧經營進昌材料行,乃委由訴外 人即被告當時之配偶林聖卿經營管理。詎林聖卿於進昌材料 行登記為伊名義所有後,竟未經被告同意逕自於95年5 月2 日向高雄縣政府將進昌材料行之事業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伊母 即原告林張桂蘭,並將進昌汽車材料行之零件均據為己有等 事由,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原告財產,並查封系爭零件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96年度執全字第1795號卷宗查明無誤。而進昌 汽車材料行原為被告祖父經營,之後由被告父親接續經營, 僅名義上登記被告祖母即李劉蓮為負責人,被告母親曾於89 年10月至90年10月間僱傭林聖卿於進昌材料行工作,林聖卿 自91年起始負責經營進昌材料行,林聖卿與被告間當時有夫 妻關係等事實,均為被告及林聖卿所不爭執,有本院96年度 訴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以下),亦堪 信為真實。
(二)查進昌材料行既確實由被告之祖父及父親等人已經營長達數 十年之久,而林聖卿原僅受僱為進昌材料行之員工,林聖卿 既於91年間始自被告之母處承接經營進昌材料行之經營,且 當時因與被告有婚姻之配偶關係存在,故被告抗辯伊母本係 將進昌材料行委由被告經營,乃因被告己身另有工作甚為繁 忙之故,因而委由林聖卿經營管理等語,應屬合理;又進昌 材料行係於95年5 月2 日始登記為原告名義之事實,亦有高 雄縣政府96年6 月25日以府建工字第0960141118號函復進昌 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附於96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卷內



可佐 (該卷內第38頁以下), 被告因而認為系爭材料行為伊 所有,而聲請本院假扣押並聲請查封材料行內之系爭零件之 行為,亦難認為於假扣押時已明知系爭零件非伊所有,而有 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被告雖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03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因無法證明系爭零件為伊所有而遭受敗 訴判決,惟係因被告未能盡舉證責任而受敗訴判決之結果, 亦有上開民事判決可參,並不能因而即推認被告於假扣押之 初即係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
五、由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聲請假扣押查封系爭零 件之時,已有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與侵權行為之構 成要件有間,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即無 理由,是本件就爭點2.原告利息損害與假扣押執行程序有無 因果關係? 汽車零件有無折舊問題?3.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為利息及折舊損害之請求有無理由?如可,得請求之 金額為若干? ,即毋庸再為論述,併為敍明;故本件原告之 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本院審 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奕勛
附表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封物品清單 │
├──┬──────┬───┬──┬───┬─────┬───┤
│項次│物品名稱 │數量 │規格│ 品質 │查封方法 │ 備考 │
├──┼──────┼───┼──┼───┼─────┼───┤
│1 │避震器 │77 │ │ │ │ │
├──┼──────┼───┼──┼───┼─────┼───┤
│2 │排氣管 │157 │ │ │ │ │
├──┼──────┼───┼──┼───┼─────┼───┤
│3 │鋼板 │37 │ │ │ │ │
├──┼──────┼───┼──┼───┼─────┼───┤
│4 │上修包 │79 │ │ │ │ │
├──┼──────┼───┼──┼───┼─────┼───┤
│5 │方向主機 │35 │ │ │ │ │




├──┼──────┼───┼──┼───┼─────┼───┤
│6 │軸承 │1196 │ │ │ │ │
├──┼──────┼───┼──┼───┼─────┼───┤
│7 │機油芯 │198 │ │ │ │ │
├──┼──────┼───┼──┼───┼─────┼───┤
│8 │發電機 │118 │ │ │ │ │
├──┼──────┼───┼──┼───┼─────┼───┤
│9 │哈夫 │84 │ │ │ │ │
├──┼──────┼───┼──┼───┼─────┼───┤
│10 │時規皮帶 │190 │ │ │ │ │
├──┼──────┼───┼──┼───┼─────┼───┤
│11 │時規蓋 │78 │ │ │ │ │
├──┼──────┼───┼──┼───┼─────┼───┤
│12 │煞車總邦 │335 │ │ │ │ │
├──┼──────┼───┼──┼───┼─────┼───┤
│13 │電瓶 │28 │ │ │ │ │
├──┼──────┼───┼──┼───┼─────┼───┤
│14 │水邦浦 │226 │ │ │ │ │
├──┼──────┼───┼──┼───┼─────┼───┤
│15 │避震器 │223 │ │ │ │ │
├──┼──────┼───┼──┼───┼─────┼───┤
│16 │離合器片 │61 │ │ │ │ │
├──┼──────┼───┼──┼───┼─────┼───┤
│17 │壓板 │96 │ │ │ │ │
├──┼──────┼───┼──┼───┼─────┼───┤
│18 │來令片 │638 │ │ │ │ │
├──┼──────┼───┼──┼───┼─────┼───┤
│19 │風扇離合器 │16 │ │ │ │ │
├──┼──────┼───┼──┼───┼─────┼───┤
│20 │後鼓來令片 │133 │ │ │ │ │
│ │ │ │ │ │ │ │
├──┼──────┼───┼──┼───┼─────┼───┤
│21 │煞車分泵 │109 │ │ │ │ │
├──┼──────┼───┼──┼───┼─────┼───┤
│22 │前後分邦 │40 │ │ │ │ │
├──┼──────┼───┼──┼───┼─────┼───┤
│23 │分邦 │247 │ │ │ │ │
├──┼──────┼───┼──┼───┼─────┼───┤
│24 │煞車來令片 │213 │ │ │ │ │
├──┼──────┼───┼──┼───┼─────┼───┤




│25 │總邦 │199 │ │ │ │ │
├──┼──────┼───┼──┼───┼─────┼───┤
│26 │後來令片 │19 │ │ │ │ │
├──┼──────┼───┼──┼───┼─────┼───┤
│27 │煞車分邦 │335 │ │ │ │ │
├──┼──────┼───┼──┼───┼─────┼───┤
│28 │前後分邦 │155 │ │ │ │ │
├──┼──────┼───┼──┼───┼─────┼───┤
│29 │前盤 │236 │ │ │ │ │
├──┼──────┼───┼──┼───┼─────┼───┤
│30 │大燈 │141 │ │ │ │ │
├──┼──────┼───┼──┼───┼─────┼───┤
│31 │前鼓 │76 │ │ │ │ │
├──┼──────┼───┼──┼───┼─────┼───┤
│32 │後燈 │284 │ │ │ │ │
├──┼──────┼───┼──┼───┼─────┼───┤
│33 │傳動軸 │177 │ │ │ │ │
├──┼──────┼───┼──┼───┼─────┼───┤
│34 │動力邦浦 │25 │ │ │ │ │
├──┼──────┼───┼──┼───┼─────┼───┤
│35 │後燈殼 │34 │ │ │ │ │
├──┼──────┼───┼──┼───┼─────┼───┤
│36 │拉桿 │366 │ │ │ │ │
├──┼──────┼───┼──┼───┼─────┼───┤
│37 │十宇接頭 │168 │ │ │ │ │
├──┼──────┼───┼──┼───┼─────┼───┤
│38 │小燈 │421 │ │ │ │ │
├──┼──────┼───┼──┼───┼─────┼───┤
│39 │角燈 │65 │ │ │ │ │
├──┼──────┼───┼──┼───┼─────┼───┤
│40 │電子分電盤 │78 │ │ │ │ │
├──┼──────┼───┼──┼───┼─────┼───┤
│41 │冷氣提速器 │29 │ │ │ │ │
├──┼──────┼───┼──┼───┼─────┼───┤
│42 │曲軸皮帶盤 │81 │ │ │ │ │
├──┼──────┼───┼──┼───┼─────┼───┤
│43 │照地鏡 │25 │ │ │ │ │
├──┼──────┼───┼──┼───┼─────┼───┤
│44 │大燈開關 │31 │ │ │ │ │
├──┼──────┼───┼──┼───┼─────┼───┤




│45 │方向燈開關 │36 │ │ │ │ │
├──┼──────┼───┼──┼───┼─────┼───┤
│46 │浮筒 │85 │ │ │ │ │
├──┼──────┼───┼──┼───┼─────┼───┤
│47 │霧燈 │31 │ │ │ │ │
├──┼──────┼───┼──┼───┼─────┼───┤
│48 │倒車燈 │9 │ │ │ │ │
├──┼──────┼───┼──┼───┼─────┼───┤
│49 │後視鏡 │271 │ │ │ │ │
├──┼──────┼───┼──┼───┼─────┼───┤
│50 │鏡片 │30 │ │ │ │ │
├──┼──────┼───┼──┼───┼─────┼───┤
│51 │輔助鏡 │42 │ │ │ │ │
├──┼──────┼───┼──┼───┼─────┼───┤
│52 │晴雨窗 │89 │ │ │ │ │
├──┼──────┼───┼──┼───┼─────┼───┤
│53 │方向盤套 │16 │ │ │ │ │
├──┼──────┼───┼──┼───┼─────┼───┤
│54 │高壓管 │160 │ │ │ │ │
├──┼──────┼───┼──┼───┼─────┼───┤
│55 │引擎腳 │81箱 │ │ │ │ │
├──┼──────┼───┼──┼───┼─────┼───┤
│56 │牛擔橡皮 │28 │ │ │ │ │
├──┼──────┼───┼──┼───┼─────┼───┤
│57 │鐵套 │32盒 │ │ │ │ │
├──┼──────┼───┼──┼───┼─────┼───┤
│58 │後連桿 │64支 │ │ │ │ │
├──┼──────┼───┼──┼───┼─────┼───┤
│59 │煞車軌管 │31小盒│ │ │ │ │
├──┼──────┼───┼──┼───┼─────┼───┤
│60 │扭力桿橡皮 │40小盒│ │ │ │ │
├──┼──────┼───┼──┼───┼─────┼───┤
│61 │避震器防塵套│156 │ │ │ │ │
├──┼──────┼───┼──┼───┼─────┼───┤
│62 │鐵套 │31盒 │ │ │ │ │
├──┼──────┼───┼──┼───┼─────┼───┤
│63 │空氣芯子 │499 │ │ │ │ │
├──┼──────┼───┼──┼───┼─────┼───┤
│64 │汽機油芯子 │1115個│ │ │ │ │
├──┼──────┼───┼──┼───┼─────┼───┤




│65 │三角台 │150 │ │ │ │ │
├──┼──────┼───┼──┼───┼─────┼───┤
│66 │雨刷拉桿 │73 │ │ │ │ │
├──┼──────┼───┼──┼───┼─────┼───┤
│67 │ 水箱風扇 │49 │ │ │ │ │
├──┼──────┼───┼──┼───┼─────┼───┤
│68 │火星塞 │194盒 │ │ │ │ │
├──┼──────┼───┼──┼───┼─────┼───┤
│69 │分電盤 │175 │ │ │ │ │
├──┼──────┼───┼──┼───┼─────┼───┤
│70 │引擎鎖 │57 │ │ │ │ │
├──┼──────┼───┼──┼───┼─────┼───┤
│71 │碟式修理包 │124 │ │ │ │ │
├──┼──────┼───┼──┼───┼─────┼───┤
│72 │碟式喇叭 │60 │ │ │ │ │
├──┼──────┼───┼──┼───┼─────┼───┤
│73 │冷氣風扇 │44 │ │ │ │ │
├──┼──────┼───┼──┼───┼─────┼───┤
│74 │汽油邦浦 │81 │ │ │ │ │
├──┼──────┼───┼──┼───┼─────┼───┤
│75 │油封 │159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