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抗字,97年度,398號
KSDV,97,審抗,398,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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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
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97年度審勞執字第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7年度審勞執字第2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植案號,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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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