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2851號
KSDV,97,司拍,2851,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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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4,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 4 月28日起至民國125 年4 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㈡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 間、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各契約所載,如未 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 97年11月1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6件等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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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