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О一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七千二百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㈠緣訴外人即旅客謝建宗、邱錦珠、謝子夫、謝秀閔等四人,透過原告丁○○○ ○參加被告丙○○○○韓國五日遊。出發日期為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一 日,原告旅客謝建宗等四人至機場,因領隊態度惡劣,雙方發生爭執,被告竟 將旅客謝建宗等四人遺棄於中正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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