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5128號
KSDV,97,司促,75128,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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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1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鴻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富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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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