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320號
KSDV,97,司促,65320,2009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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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320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經查,因涉及債權人煜旌企業有限公司對董事甲○○之 債權請求,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由股東會決議選任股東乙○○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然因 債權人未提出公司登記章程及全體股東會議決議選任股東乙 ○○代表公司對相對人提出訴訟之會議記議,及出席會議股 東之簽名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 月 13 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是無法證明乙○○為有權代表公司之人,故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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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