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52號
KSDV,97,勞訴,52,200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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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輝即上鼎工程行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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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