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慶輝即上鼎工程行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