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844號
TCEV,91,中小,844,2002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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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合信興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佰伍 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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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信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