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596號
KSDM,98,審易,59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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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
第34221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能預見一般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 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 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 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仍以縱有人以 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7年5 月間某日,在桃園火車站某處, 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易付卡,以新臺幣 (下同)1,000 元之價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嗣甲○○在同年月9 日21時30分許於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上向帳號litli0217@yahoo.com.tw、姓名杜明達 之賣家購買筆記型電腦後,旋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0000 000000之電話號碼撥打予甲○○,自稱為賣家杜明達,並要 求甲○○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給付價金,致甲○○陷於 錯誤,於97年5 月9 日21時51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匯款13,000元至中華郵政平鎮新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戶名:杜明達之帳戶內,後於97年5 月10日15時許, 因甲○○發現上開雅虎奇摩網站之帳號業遭停權,始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 第303 條第7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乙○○前被訴於97年5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電話,竟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於同年月間,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g0000000」、「litli0 217」 及范少怡(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請之「abreby」帳號刊登如 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相機及筆記型電腦等商品,佯裝欲以 低價拍賣,並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要求各



被害人匯款至杜明達(另行併送併辦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所申辦之臺灣郵政股有限公司平鎮新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致如附表陳嘉詳等18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杜明達之前開帳戶乙 情(下稱前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 年度偵字第14390 號、第1758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7 年11月14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迄今尚未判決,有上 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前案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行動電話門 號與本案被告被訴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相同,二者應係實質 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又檢察官於98年1 月6 日始就本案向本 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2 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憑,雖本案尚有 就被害人甲○○受騙乙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就被告而言 ,仍僅有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 字第245 號、95年度台非字第284 號判決),二案仍具有單 純一罪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7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商品名稱 │匯款時間 │金額 │
│ │ │ │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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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嘉詳│SONY-T2相機 │97年5月9日│5,000元 │
│ │ │ │11時35分 │ │
│ │ │ │嘉義市 │ │
├──┼───┼─────────┼─────┼─────┤




│ 2 │林妤恬│手機 │97年5月9日│3,000元 │
│ │ │ │17時0分 │ │
│ │ │ │台南縣仁德│ │
│ │ │ │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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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志勳│手機 │97年5月9日│3,400元 │
│ │ │ │9時32分 │ │
│ │ │ │桃園縣中壢│ │
│ │ │ │市 │ │
├──┼───┼─────────┼─────┼─────┤
│ 4 │陳茂祥│NOKIA-NG3型手機、 │97年5月9日│8,000元 │
│ │ │SonyEricsson-Z610 │15時5分 │ │
│ │ │手機 │高雄縣阿蓮│ │
│ │ │ │鄉 │ │
├──┼───┼─────────┼─────┼─────┤
│ 5 │林丹瀅│手機 │97年5月8日│5,500元 │
│ │ │ │20時12分 │ │
│ │ │ │雲林縣斗六│ │
│ │ │ │市 │ │
├──┼───┼─────────┼─────┼─────┤
│ 6 │李怡萱│APPLE IPOD NANO │97年5月9日│7,300元 │
│ │ │MP3隨身聽2台 │17時46分 │ │
│ │ │ │桃園縣龜山│ │
│ │ │ │鄉 │ │
├──┼───┼─────────┼─────┼─────┤
│ 7 │陳良安│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8日│5,500元 │
│ │ │手機2支 │15時14分 │ │
│ │ │ │高雄縣鳳山│ │
│ │ │ │市 │ │
├──┼───┼─────────┼─────┼─────┤
│ 8 │陳慈美│SONY-T200相機 │97年5月8日│7,620元 │
│ │ │ │13時0分 │ │
│ │ │ │台南市 │ │
├──┼───┼─────────┼─────┼─────┤
│ 9 │魏宏凱│SonyEricsson-W810i│97年5月8日│2,500元 │
│ │ │手機 │16時59分 │ │
│ │ │ │臺中縣大里│ │
│ │ │ │市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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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琬茹│Apple Macbook 13.1│97年5月9日│1萬8,000元│




│ │ │吋筆記型電腦 │15時34分 │ │
│ │ │ │臺中市 │ │
├──┼───┼─────────┼─────┼─────┤
│ 11 │陳志掌│SonyEricsson-W810i│97年5月9日│2,820元 │
│ │ │手機 │16時許 │ │
│ │ │ │嘉義縣朴子│ │
│ │ │ │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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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康介瑋│ASUS華碩W5珍珠白筆│97年5月8日│1萬500元 │
│ │ │記型電腦 │15時48分 │ │
│ │ │ │彰化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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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季明華│SonyEricsson-W580I│97年5月9日│5,500元 │
│ │ │手機 │12時29分 │ │
│ │ │ │屏東市 │ │
├──┼───┼─────────┼─────┼─────┤
│ 14 │戴嘉宏│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9日│3,200元 │
│ │ │手機 │10時42分 │ │
│ │ │ │台北縣三重│ │
│ │ │ │市 │ │
├──┼───┼─────────┼─────┼─────┤
│ 15 │龍少鵬│Apple Macbook 13.1│97年5月9日│1萬7,000元│
│ │ │吋筆記型電腦 │18時11分 │ │
│ │ │ │臺北市中山│ │
│ │ │ │區○○路二│ │
│ │ │ │段306號 │ │
├──┼───┼─────────┼─────┼─────┤
│ 16 │曾蓓瑜│SonyEricsson-Z610I│97年5月9日│3,120元 │
│ │ │手機 │9時30分 │ │
│ │ │ │高雄市左營│ │
│ │ │ │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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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蔡昀達│數位相機 │97年5月9日│7,015元 │
│ │ │ │13時5分 │ │
│ │ │ │高雄縣大樹│ │
│ │ │ │鄉 │ │
├──┼───┼─────────┼─────┼─────┤
│ 18 │黃松森│手機 │97年5月8日│5,200元 │
│ │ │ │14時2分 │ │
│ │ │ │高雄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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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