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52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半截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其中就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 訴字第122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4 月;另因竊盜及詐欺 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9號、95年度簡字第4379號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竊盜、詐欺四罪,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2 月、 3 月、1 月15日,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並於96年8 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乙○○不知悔改,於97年9 月 5 日早上4 時許,走路行經高雄市○鎮區○○路167 之2 號 ,見丙○○所有車號INF-018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且 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以其所有之鑰匙1 支,插入鑰匙孔,發動上開機車,騎乘 上開機車離去,而竊取丙○○所有之機車得手。嗣於同日早 上6 時10分許,乙○○騎乘竊得之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 ○市○○路與三商路口,與劉鄭美玉駕駛之車號3221-TG 號 自用小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發現乙 ○○騎乘之上開機車為失竊機車,並扣得乙○○所有而供竊 盜所用之鑰匙1 支(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斷成半截),始 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以自備鑰匙1 支,竊取丙○○所
有之上開機車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 、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劉鄭美玉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紀錄、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29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復有被告所 有而供其竊盜所用之半截鑰匙1 支扣案可憑,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及詐欺等四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4 月、6 月、3 月,嗣經裁定減刑並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而於96年8 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 ,此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 行不良,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貪 圖小利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害社會治安,惟 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因騎乘竊得之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 故,為警查獲,已將失竊機車發還被害人,未擴大被害人之 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 案之鑰匙1 串,其中已斷成半截之1 支,乃被告所有,且用 以竊盜丙○○所有機車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自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