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
第287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公司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壹佰貳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
(一)富邦保險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給付捌拾
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被告乙○○給付貳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
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三)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當場以即期支票(兌
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D0000000
;發票日期:98年3月20日)給付壹拾伍萬元,並經原
告簽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對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
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乙○○之第一
審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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