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8年度,40號
KSDM,98,審交簡附民,40,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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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
第287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附民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公司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壹佰貳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
  (一)富邦保險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2日給付捌拾
     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被告乙○○給付貳拾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
     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三)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當場以即期支票(兌
     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D0000000
     ;發票日期:98年3月20日)給付壹拾伍萬元,並經原
     告簽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對被告乙○○、被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
  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乙○○之第一
  審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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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