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崇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償還保管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三百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係興建於原告之七筆土地上即坐落臺中市南區○○○○段 一八六─五二、一八六─五三、一八六─五五、一八六─五六、一九三、一九三 ─一四五、一九三─一四七地號土地,兩造間存有土地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原 告自八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取系爭土地所有權,土地之地價稅款八十二年九千一百 五十九元、八十三年九千二百七十七元、八十五年四千九百七十二元、八十六年 五千三百二十七元、八十七年五千六百八十三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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