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65號
KSDM,97,重訴,65,2009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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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郭蔧萱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餘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第4 項寄藏制式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寄藏子 彈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其中寄藏制式槍枝部分所犯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分別於民國97年8 月 29日執行羈押、於同年11月29日、98年1 月29日延長羈押在 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尚未審結,證 人尚未傳訊,相關證據亦未調查完畢,並其等寄藏槍彈數量 非少,對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大等情,上述重罪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被告2 人均應自98年3 月29日起,延 長羈押2 月。至被告乙○○雖於本院延押訊問時當庭陳稱: 伊母親得癌症無法工作,現在到處借錢渡日,須伊工作賺錢 ,請求交保等語;被告甲○○則陳稱:伊係家中獨子,家中 錢財因支付伊律師費及外公喪葬費而花用殆盡,且伊妻子無 工作,母親上次為趕來看伊開庭而不慎在家中跌倒骨折需人 照顧,並因伊家中尚有老母及妻兒亟待其照顧,亦無可能逃 亡,請求交保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亦以:被告甲○○ 沒有延押的必要,因為被告甲○○對寄藏槍彈部分坦白承認 ,共同被告部分因為鑑定未回無法審理,請求先交保候傳, 俟鑑定報告回來一併審結,且被告甲○○已羈押超過9 個月 ,因為被告甲○○家有老母及妻兒不可能逃亡,請求交保等 語,惟均核與上開所述本件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不生影響 ,此外,本件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情形, 是本件被告2 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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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