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7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金嗓電腦伴唱機壹台、點歌遙控器壹支及點歌本壹本,均沒收。
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6年初,向丁○○以新台幣(下同)65,000元 之代價,購入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 本1 本後,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心燈」等132 首音樂著作, 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 或該公司之負責人吳東龍享有如附表所示詞或曲之著作財產 權,未經豪記公司或吳東龍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 租,竟於未取得權利人授權之情形下,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 以重製及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6年11 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在位於高雄市○○區○○路620 號 之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所示音 樂著作,以灌歌之方式重製在上開伴唱機內,並以每月租金 5,500 元之代價,出租該伴唱機(含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 本1 本)予該店負責人乙○○。而乙○○明知甲○○前揭灌 錄之新歌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自96年11 月10日起,將該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 擺放在店內,供不知情之顧客點選如附表編號10所示「我問 天」非法重製之音樂著作演唱,藉此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 吳東龍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因豪記公司之職員王建弘、丙 ○○前往前揭卡拉OK店查訪得悉上情,遂報警處理,並會同 警方於97年1 月28日22時30分許至該店,扣得甲○○所有之 金嗓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均經警方 責付乙○○保管),因而查獲。
二、案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所 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書面陳述者,業據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並告 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 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 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連性, 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 前揭規定,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向案外 人丁○○購入扣案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 點歌本1 本,並將上開設備以每月5,500 元之代價出租予被 告乙○○擺放在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之事實坦承不諱,惟 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甲○○辯稱:其 為合法取得豪記公司及吳東龍之授權,曾交付半年期之授權 費用11,700元,委託丁○○代為持向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豪記公司及吳東龍之授權需洽弘音 公司辦理)之區域經銷商康楓愷申請辦理相關授權事宜,並 於96年12月間,與丁○○、康楓愷共同簽署授權確認申請書 ,詎康楓愷於接受授權申請及相關費用後,未向弘音公司提 出申請即逃逸無蹤,其不知此情,主觀上誤認已合法向弘音 公司申請授權,自無侵害豪記公司或吳東龍著作權之犯意云 云。被告乙○○則以:甲○○於出租該伴唱機時,一再保證 機台內原有及新灌之歌曲均經合法授權,其對於伴唱機內所 灌錄如附表所示歌曲未經授權一事不知情,況且檢察官並未 舉證被告或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之顧客有何公開演出如附表 所示歌曲之行為,其單純將伴唱機擺放在店內,並不構成違 反著作權法等語置辯。經查:
㈠被告甲○○於96年10月間起,將其於同年初向案外人丁○○ 購得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 ,以每月租金5,500 元之代價,出租予被告乙○○擺放在其 所經營之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而上開伴唱機為警查獲時
,其內確有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各1 份及勘查 現場照片36張存卷可憑(警卷第29至50頁),及上開金嗓電 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與點歌本1 本扣案足證。再 者,證人即告訴人豪記公司與吳東龍之代理人丙○○固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本件除起訴書所載「力量」、「小鳥」、「 風箏」、「堅持」、「送行」、「錯愛」、「我問天」、「 思想枝」8 首歌曲外,我們依據現場查獲的點歌本,確認侵 權歌曲共有131 首等語明確(訴字卷第62頁),惟對照告訴 代理人丙○○提出告訴之侵權曲目131 首中,漏未記載起訴 書所載如附表編號132 所示「力量」一歌,是以本件告訴人 提出告訴之音樂著作,共有如附表所示132 首,方屬正確。 而如附表所示「心燈」等132 首音樂著作,分別由告訴人豪 記公司、吳東龍向音樂著作權人取得專屬授權,在本案案發 時,上開歌曲均在權利存續期間,惟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或同 意,即灌錄在上開金嗓電腦伴唱機內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 人丙○○陳明在卷(偵卷第6 頁、訴字卷第62頁),並有各 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存卷可參(審訴卷第31 至52頁、第54至75頁、第77至97頁、第99至120 頁、第122 至144 頁、第146 至166 頁、訴字卷第96至100 頁),是此 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認其出租予被告乙 ○○所使用金嗓電腦伴唱機內之如附表所示歌曲,均係其於 96年11月10日、12月10日、97年1 月10日所灌錄等語(偵卷 第6 頁、訴字卷第19頁),核與被告乙○○所述:店內之伴 唱機是我向甲○○承租擺設,我1 個月付他5,500 元,甲○ ○於出租伴唱機後,於每月10日均會至店內灌新歌乙情相符 (警卷第5 頁、偵卷第6 頁),是以被告甲○○確有意圖出 租而重製如附表所示歌曲,並進而予以出租之情事。被告甲 ○○雖辯稱其灌錄之如附表所示歌曲,均有委請丁○○代為 向弘音公司之區域經銷商康楓愷申請版權,是其主觀上並無 侵害著作權之犯意云云,而證人即永佳音響公司經銷商丁○ ○亦到庭證述:我確有收取代辦費,並與甲○○、康楓榿共 同簽立授權確認申請書等語。惟查,弘音公司方面始終未接 到被告甲○○之申請授權文件或相關費用一情,業據證人丙 ○○證述明確(偵卷第6 頁),是以被告甲○○究竟有無針 對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提出相關之授權申請,已有疑問。再 者,關於申請授權之時間,證人丁○○證述是96年12月間提 出申請,聲請核准之期間是97年1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云 云(訴字卷第90頁),惟本件被告甲○○早於96年11月10日
、同年12月10日,即有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 灌入伴唱機內之舉動,可見其於行為時,應有侵害告訴人著 作權之故意甚明;另關於授權許可之期間,弘音公司有分為 A 方案及B 方案,其中A 方案授權許可之期限係核准至該申 請年度之末日,是苟於96年1 月1 日提出申請,或於96年12 月1 日提出申請,核准授權之期限,均係至96年12月31日, 故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不會於96年12月間提出申請,至於B 方案之核准授權期間,則一律是自申請年度之6 月30日起至 隔年7 月1 日乙節,復據證人丙○○結證屬實(訴字卷第71 至72頁),是證人丁○○前揭所證申請核准之授權期間,與 弘音公司規定之A 、B 方案均不相符,顯係迴護被告甲○○ 之詞,不足採信。況且,被告甲○○歷經警詢、偵查以迄本 院審理,始終無法提出本件扣案伴唱機所灌錄如附表所示歌 曲重製或出租授權確認申請書以資為證,益證被告甲○○前 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擺放在酒族文化村卡拉 OK店之金嗓電腦伴唱機,曾經顧客點唱如附表編號10所示「 我問天」歌曲等語在卷(審訴第19頁),核與告訴代理人丙 ○○證述:本件我是與同事分兩次去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 第1 次是於96年12月間,以一般消費者身分,依該店消費型 態去該店消費,確認該店裡有侵權歌曲,當時有其他消費者 在店內使用伴唱機,印象中是點唱「我問天」歌曲,第2次 是會同警方至現場查扣伴唱機一情相符(訴字卷第63頁), 是被告乙○○上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提供顧客公 開演出如附表編號10「我問天」歌曲之情,應可認定。被告 乙○○雖稱有委託被告甲○○辦理授權事宜,且被告甲○○ 曾向其告知伴唱機內之歌曲都是合法授權云云,惟其於偵查 中先辯稱:甲○○曾要以我的店及店名去申請,但因為申請 的空檔期所以沒有辦理云云(偵卷第5 頁),嗣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則改稱:甲○○辦理申請授權之確認書有讓我簽名云 云(審訴卷第19頁),是以被告乙○○前後所述並不一致, 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佐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確認書上之核准日期記載97年1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已 有讓乙○○過目云云(訴字卷第76頁),然本件被告乙○○ 承租上開伴唱機之日期,係於96年11月10日,早在上開申請 核准之日期前,苟被告甲○○灌錄之歌曲均經合法授權,則 被告甲○○何需提出申請?由是益徵被告乙○○對被告甲○ ○灌錄之歌曲,並未經合法授權一事,應知之甚詳,其前揭 辯解係屬事後飾卸之詞,殊無可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及出租之方法
,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及被告乙○○以 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吳東龍所享有「我問天」音樂著作之 著作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甲○○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林明利,以證明其確有與康 楓愷簽立授權確認申請書云云,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核無 必要,併予指明。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甲○○部分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 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 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 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 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甲 ○○意圖出租,自96年11月10日起,於每月10 日 ,在酒族 文化村卡拉店內,重製如附表所示歌曲並進而出租予被告乙 ○○之行為,具反覆實行特徵,是此多次非法意圖出租而重 製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 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 一罪。又按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 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 或撤回之效力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 決意旨參照)。觀諸本件告訴代理人王建弘於警詢時提出之 告訴狀,其上記載告訴人除豪記公司外,尚包括吳東龍(警 卷第14頁),而告訴侵權之歌曲雖僅有「蝴蝶夢」、「思想 枝」、「送行」、「堅持」、「風箏」、「問花」、「小鳥 」、「我問天」、「錯愛」等數十首,惟因本件犯罪事實全 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被告甲○○之行為係一罪
,則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如附表所示 歌曲;另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未提及被告甲○○尚有意 圖出租而重製除「力量」、「小鳥」、「風箏」、「堅持」 、「送行」、「錯愛」、「我問天」、「思想枝」外之其餘 124 首音樂著作,然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 此敘明。
㈡被告乙○○部分
按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者,謂之公開演出;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 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 條第9 款規定甚詳。查本件被告乙○○於酒族文化村卡拉OK 店內,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我問天」音樂著作透過點唱機 設備,供不知情之顧客伴唱,將上開音樂著作內容傳達於現 場之公眾,即係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顧客 以歌唱之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音樂著作詞曲內容之公開演出 行為,遂行其侵害告訴人吳東龍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犯行,為 間接正犯。
三、科刑及沒收部分:
爰審酌被告2 人不知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竟以上開方式侵 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著作權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所為並 無可取,其中被告甲○○意圖出租而重製之歌曲高達132 首 ,犯罪情節重大,犯後復否認犯行,尚難見有悔意,而被告 乙○○公開演出之歌曲僅有1 曲,亦查無重大獲利情形,危 害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 考量被告乙○○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後 ,就被告乙○○所處之刑,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本件違反著作權 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 前段規定,在被告甲○○所犯之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未得告訴人豪記公司或吳東龍同 意,自96年11月10日起,在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將另灌 錄有豪記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風箏」,以及吳東龍享有著作 權之「力量」、「小鳥」、「堅持」、「送行」、「錯愛」 、「思想枝」等歌曲之伴唱機1 台供不特定人點唱,而公開 演出上開7 首音樂著作,因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亦涉犯
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 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 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 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 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 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 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 利。」而所謂「公開演出」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 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是構成對音樂著作財產權 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必須行為人有以前揭方法在 「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乙○○ 之供述及告訴代理人王建弘、丙○○之指訴,與查獲現場之 伴唱機畫面照片36張存卷足稽,以及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與 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扣案可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 被告乙○○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上開7 首歌曲並 未經公開演出等語。
㈣經查:被告乙○○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7 首歌曲曾 經顧客點播,惟其嗣於本院審理中已翻異前詞,是依前揭說 明,仍需有補強證據,方足以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違反 著作權法犯行。而觀諸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其中扣案之 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遙控器1 支與點歌本1 本,僅足認定 該伴唱機內灌有「力量」、「小鳥」、「風箏」、「堅持」 、「送行」、「錯愛」、「思想枝」等7 首歌曲之事實,尚 無從據以推論被告乙○○有公開演出上開歌曲,而告訴代理 人王建弘、丙○○於96年12月、97年1 月間至上開店內查訪 時,在現場並未發現任何顧客點選而公開演出前述7 首歌曲 乙情,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訴字卷第63 頁),參以衡諸常情,本案扣案之上開電腦伴唱機內,收錄
之歌曲動輒多達數千首,而前揭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 曲僅屬其中7 首,所占比例不高,經點出演出之機率更是微 乎其微,均足見上開歌曲是否業經公開演出,實非無疑。至 告訴代理人王建弘或丙○○基於蒐證目的在上開店內投幣點 唱告訴人享有專屬授權歌曲之行為,均已事先取得告訴人之 同意或授權,對於告訴人各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自無造成損 害,是以告訴代理人王建弘、丙○○所拍攝查獲現場之伴唱 機畫面照片36張,亦無從證明被告乙○○有何違反著作權法 之犯行。本件檢察官就被告乙○○公開演出上開7 首歌曲之 情舉證尚嫌不足,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擅自 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上開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認 被告乙○○此部分之犯行罪嫌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說明,本 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然被告乙○○此部分 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有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藤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莊珮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秦富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附表
┌──┬─────┬──────┬──────────┐
│編號│音樂著作名│詞/曲 │著作財產權人 │
│ │稱 │ │ │
├──┼─────┼──────┼──────────┤
│1 │心燈 │詞曲 │吳東龍 │
├──┼─────┼──────┼──────────┤
│2 │牽掛 │曲 │吳東龍 │
├──┼─────┼──────┼──────────┤
│3 │同心圓 │曲 │吳東龍 │
├──┼─────┼──────┼──────────┤
│4 │一世情緣 │曲 │吳東龍 │
├──┼─────┼──────┼──────────┤
│5 │日司夜夢 │曲 │吳東龍 │
│ │(改名:心│ │ │
│ │路) │ │ │
├──┼─────┼──────┼──────────┤
│6 │白髮情 │曲 │吳東龍 │
├──┼─────┼──────┼──────────┤
│7 │出外人生 │詞曲 │吳東龍 │
├──┼─────┼──────┼──────────┤
│8 │放袂落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9 │手中情 │詞曲 │吳東龍 │
├──┼─────┼──────┼──────────┤
│10 │我問天 │曲 │吳東龍 │
├──┼─────┼──────┼──────────┤
│11 │來去紅塵 │曲 │吳東龍 │
├──┼─────┼──────┼──────────┤
│12 │辜負你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13 │錯愛 │詞曲 │吳東龍 │
├──┼─────┼──────┼──────────┤
│14 │雲過月(改│詞曲 │吳東龍 │
│ │名:雲罩月│ │ │
│ │) │ │ │
├──┼─────┼──────┼──────────┤
│15 │一生的愛 │曲 │吳東龍 │
├──┼─────┼──────┼──────────┤
│16 │用心交陪 │曲 │吳東龍 │
├──┼─────┼──────┼──────────┤
│17 │薄命 │曲 │吳東龍 │
├──┼─────┼──────┼──────────┤
│18 │望美夢 │曲 │吳東龍 │
├──┼─────┼──────┼──────────┤
│19 │往事痛心肝│詞曲 │吳東龍 │
├──┼─────┼──────┼──────────┤
│20 │傷心 │曲 │吳東龍 │
├──┼─────┼──────┼──────────┤
│21 │桃花緊來 │曲 │吳東龍 │
├──┼─────┼──────┼──────────┤
│22 │一生的傷痕│曲 │吳東龍 │
├──┼─────┼──────┼──────────┤
│23 │心痛也歡喜│曲 │吳東龍 │
├──┼─────┼──────┼──────────┤
│24 │分手 │詞曲 │吳東龍 │
├──┼─────┼──────┼──────────┤
│25 │乾拜 │詞曲 │吳東龍 │
├──┼─────┼──────┼──────────┤
│26 │愛的希望 │詞曲 │吳東龍 │
├──┼─────┼──────┼──────────┤
│27 │無情不是阮│曲 │吳東龍 │
│ │的名 │ │ │
├──┼─────┼──────┼──────────┤
│28 │碗筷 │詞曲 │吳東龍 │
├──┼─────┼──────┼──────────┤
│29 │分開也是愛│曲 │吳東龍 │
│ │(改名:再│ │ │
│ │生緣) │ │ │
├──┼─────┼──────┼──────────┤
│30 │你你你 │曲 │吳東龍 │
├──┼─────┼──────┼──────────┤
│31 │溫過的酒杯│詞曲 │吳東龍 │
├──┼─────┼──────┼──────────┤
│32 │夢醒在三更│詞 │吳東龍 │
├──┼─────┼──────┼──────────┤
│33 │傷心的我傷│詞曲 │吳東龍 │
│ │心的歌 │ │ │
├──┼─────┼──────┼──────────┤
│34 │人生路 │詞曲 │吳東龍 │
├──┼─────┼──────┼──────────┤
│35 │心愛的 │詞曲 │吳東龍 │
├──┼─────┼──────┼──────────┤
│36 │大家攏治這│詞曲 │吳東龍 │
├──┼─────┼──────┼──────────┤
│37 │愛你袜變心│詞曲 │吳東龍 │
│ │ │ │ │
├──┼─────┼──────┼──────────┤
│38 │退路 │詞曲 │吳東龍 │
├──┼─────┼──────┼──────────┤
│39 │愛你愛伊 │曲 │吳東龍 │
├──┼─────┼──────┼──────────┤
│40 │一條線 │詞曲 │吳東龍 │
├──┼─────┼──────┼──────────┤
│41 │無人比我卡│曲 │吳東龍 │
│ │愛你 │ │ │
├──┼─────┼──────┼──────────┤
│42 │心醉 │曲 │吳東龍 │
├──┼─────┼──────┼──────────┤
│43 │懺悔的時覺│詞曲 │吳東龍 │
│ │悟的開始 │ │ │
├──┼─────┼──────┼──────────┤
│44 │搖咧 │曲 │吳東龍 │
├──┼─────┼──────┼──────────┤
│45 │我愛你 │詞曲 │吳東龍 │
├──┼─────┼──────┼──────────┤
│46 │打拼為著你│曲 │吳東龍 │
├──┼─────┼──────┼──────────┤
│47 │因為你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48 │斷線的相思│曲 │吳東龍 │
├──┼─────┼──────┼──────────┤
│49 │月亮灣 │曲 │吳東龍 │
├──┼─────┼──────┼──────────┤
│50 │有情人 │詞曲 │吳東龍 │
├──┼─────┼──────┼──────────┤
│51 │心疼的腳步│詞曲 │吳東龍 │
├──┼─────┼──────┼──────────┤
│52 │悲情的呼聲│詞曲 │吳東龍 │
├──┼─────┼──────┼──────────┤
│53 │落葉情 │曲 │吳東龍 │
├──┼─────┼──────┼──────────┤
│54 │雙雙飛 │詞曲 │吳東龍 │
├──┼─────┼──────┼──────────┤
│55 │隨緣人生(│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一切│ │ │
│ │隨緣) │ │ │
├──┼─────┼──────┼──────────┤
│56 │若是有緣 │曲 │吳東龍 │
├──┼─────┼──────┼──────────┤
│57 │永遠懷念你│詞曲 │吳東龍 │
├──┼─────┼──────┼──────────┤
│58 │何時來離開│曲 │吳東龍 │
├──┼─────┼──────┼──────────┤
│59 │保重 │詞曲 │吳東龍 │
├──┼─────┼──────┼──────────┤
│60 │堅強 │曲 │吳東龍 │
├──┼─────┼──────┼──────────┤
│61 │等你 │詞曲 │吳東龍 │
├──┼─────┼──────┼──────────┤
│62 │心相軟 │詞曲 │吳東龍 │
├──┼─────┼──────┼──────────┤
│63 │放乎醉 │詞曲 │吳東龍 │
├──┼─────┼──────┼──────────┤
│64 │雨中情 │詞曲 │吳東龍 │
├──┼─────┼──────┼──────────┤
│65 │今夜雨綿綿│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雨│ │ │
│ │綿綿) │ │ │
├──┼─────┼──────┼──────────┤
│66 │海中船 │曲 │吳東龍 │
├──┼─────┼──────┼──────────┤
│67 │一領情網 │詞曲 │吳東龍 │
├──┼─────┼──────┼──────────┤
│68 │情關難離 │曲 │吳東龍 │
├──┼─────┼──────┼──────────┤
│69 │半知半了解│曲 │吳東龍 │
├──┼─────┼──────┼──────────┤
│70 │走唱的心聲│詞曲 │吳東龍 │
├──┼─────┼──────┼──────────┤
│71 │青春賭緣份│曲 │吳東龍 │
├──┼─────┼──────┼──────────┤
│72 │美麗的錯誤│詞曲 │吳東龍 │
├──┼─────┼──────┼──────────┤
│73 │風中的玫瑰│曲 │吳東龍 │
├──┼─────┼──────┼──────────┤
│74 │無你我無嫁│詞曲 │吳東龍 │
├──┼─────┼──────┼──────────┤
│75 │愛了無後悔│曲 │吳東龍 │
├──┼─────┼──────┼──────────┤
│76 │夢中來安慰│曲 │吳東龍 │
├──┼─────┼──────┼──────────┤
│77 │夢中的情人│曲 │吳東龍 │
├──┼─────┼──────┼──────────┤
│78 │情深深緣薄│詞曲 │吳東龍 │
│ │薄 │ │ │
├──┼─────┼──────┼──────────┤
│79 │小鳥 │曲 │吳東龍 │
├──┼─────┼──────┼──────────┤
│80 │泡茶 │詞曲 │吳東龍 │
├──┼─────┼──────┼──────────┤
│81 │阿郎 │詞曲 │吳東龍 │
├──┼─────┼──────┼──────────┤
│82 │相逢 │詞曲 │吳東龍 │
├──┼─────┼──────┼──────────┤
│83 │風箏 │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84 │送行 │詞曲 │吳東龍 │
├──┼─────┼──────┼──────────┤
│85 │問花 │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