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銥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上列上訴人與IDEX顯示器公司(IDEX Displays Corporation)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 萬5,290 元【計算式如下:19萬
9,080 元(美金)×34.033=677 萬5,29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
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未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並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 條、
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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