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6年度訴字第497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87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部分均撤銷。乙○○○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民國95年6 月30日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與甲○○○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板 子(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俗稱)毒品事宜。嗣張黃明得於 95年6 月30日13時50分許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往高雄市 前鎮區○○○街202 巷9 號前,與乙○○○碰面正準備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際,經警方當場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 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 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涉有上開 販毒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甲○○○、梁勝宗之供述,並有通 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毒品海洛因高達305.04公克在卷可稽,為 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毒之犯行,辯稱: 95年5 月30日當天,甲○○○是因女友劉家淑因案被羈押, 去請伊幫忙介紹律師,伊並不知道甲○○○身上有帶海洛因 ,也未曾與甲○○○談到販入海洛因之事等語。四、經查: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販賣毒品罪,固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 為必要,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
,其販賣毒品之犯罪即告完成。但行為人須於販入之初或賣 出之時,其主觀上均有營利之意圖,始符合犯罪(販毒罪) 之構成要件;又所謂販賣毒品罪,係指買賣雙方就買賣價金 、買賣標的已有合意,並已著手於毒品之交付行為而言。 ㈡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有上開罪嫌,主要係以95年6 月30日之 監聽譯文為其主要論述,然查:
⑴本案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95年6 月30日依檢察官所聲請核 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 施通訊監察結果,發現被告與甲○○○、一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秋華」之人,及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文」之男子,在甲○○○被捕以前密集聯絡,即 ①於當日上午11時43分時,由甲○○○持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通話內 容如【附件編號一】所示;②於當日上午11時23分許,被告 以上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綽號「秋華」之人,雙方 通話內容如【附件編號二】所示;③於當日上午12時59分時 ,由被告以上揭行動電話撥入電話予綽號「阿文」之男子, 雙方通話內容如【附件編號三】所示;④於當日下午1 時3 分55秒時,由被告以上揭行動電話撥入甲○○○所持用之行 動電話,雙方通話內容如【附件編號四】所示;⑤於當日下 午1 時44分28秒時,由被告撥打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雙方通話內容如【附件編號五】所示等節,為被告所自承 不諱,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6 月9 日95 年屏檢瑞仁聲監續字第000069號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可按 。茲就下列譯文細繹如下:
①甲○○○於96年6 月30日上午11時43分撥入被告之行動電話 ,雙方之對話內容即【附件編號一】所示,甲○○○稱:「 我被我們老闆催好幾通,說12點。」,被告回稱:「哪有跟 你說12點,跟你說今天。」,甲○○○又稱:「昨天說12點 是我說的,還沒下來嗎?」,被告回稱:「還沒。」,甲○ ○○又稱:「姐仔你那邊有可以先籌一點嗎?湊一下。」, 被告即回答:「我等一下再看看。」等語,由上開通話內容 ,顯示甲○○○請求被告湊調金錢,而被告向甲○○○表示 尚未籌得款項,甲○○○在電話中復要求被告盡可能湊集資 金等事實。
②嗣被告於當日(30日)中午12時57分撥入電話予「秋華」, 雙方之對話內容即【附件編號二】所示,被告稱:「要過來 我這邊嗎?你不要女生嗎?」,「秋華」回稱:「我們見面 再講,怎麼在電話講!」。由上開通話譯文可知,被告表示 將可提供代號為「女生」之貨品,要求「秋華」親自前來看
貨;又參以毒販之術語,多以「男生」作為甲基安非他命之 代稱,「女生」作為「海洛因」之代稱,顯見被告有向「秋 華」詢問是否要海洛因。
③又被告於當日中午12時59分撥打電話予「阿文」,雙方對話 內容即【附件編號三】所示,係由被告先向「阿文」提及「 一個朋友打電話來,你來拿一點,你喝看看,便宜,好的, 真的有夠好,一件可以套成3 、4 罐,才20幾而已」,「阿 文」即詢問:「1 罐多少?」,被告答稱:「差不多26還27 。」,「阿文」復問稱:「大罐的勒,你要報實的啦,我自 然會報給你。」,被告又答稱:「我告訴你,他不知道跟我 說23還是多少的啦,大罐有嗎?我不知道,現在裡面我知道 有5 、6 罐啦,他好像有用03。」,阿文再問稱:「有無動 過?」,被告答稱:「我跟你講那沒動,他有動的是03半罐 差不多12啦,還可以在用2 ,東西真的很好,你可以叫阿昇 拿幾粒過去看啦,他那沒動的剩,他說大概5 、6 罐或多少 ,你叫阿昇過來,... ,【你叫他試試看】。」(見附件編 號三所示譯文)。上開譯文中,被告與「阿文」者提到:「 1 件可以套(台語發音,即稀釋之意)成3 、4 罐」、「有 動過」、「沒動過」等語,顯示被告致電「文仔」,向其推 銷「1 罐可以套成3 、4 罐」,價格約在「26」、「27」左 右,並請「文仔」派人前來「試試看」及「取貨」,經「文 仔」應允後,被告復表示將請人將貨品拿來,「文仔」可以 派「阿昇」前來取貨等情。
④被告與「文仔」通話完畢後,於當日下午1 時3 分許,致電 予甲○○○,雙方對話內容中,被告要求甲○○○拿「板子 」至其住處,並指明須為「軟的」、「沒用過、沒動過的」 ,並提及「我叫信佐吃啦!我教他出來跟你拿,別跟雄仔說 啦!我叫信佐出來,我跟他說要拿板子動過的24、25啦!我 有這樣跟他講,我跟他說動一點點03啦!沒動過的可能差不 多27啦。」等語(即附件編號四所示譯文)。如以毒品存在 型態及施用方式,甲基安非他命係以結晶狀態存在,海洛因 則以粉末狀態存在。施用海洛因者,多以摻入香煙吸食其煙 霧,或摻水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為之。且海洛因講求其純度 ,交易時亦分不同純度,純度越高表示品質越佳,可由購買 者自行稀釋施用或再行售出,因甲基安非他命係結晶狀,質 地較硬,海洛因則係粉末狀,觸感較軟,故毒品交易者為掩 飾犯行,規避查緝,而以「軟的」暗指「海洛因」、以「硬 的」暗指「甲基安非他命」,應屬客觀經驗可得理解之事實 ,被告於上開通話中所稱「軟的」,應屬毒品海洛因;且被 告向甲○○○提及由「信佐」者出來拿等語。
⑤綜觀上開對話,被告與甲○○○之當日對話,計有如附表所 示之一、四、五等三通電話,其中第一通(即附件一)僅顯 示:甲○○○請求被告湊調金錢;第二通(即附件四)顯示 :被告請求甲○○○拿一點板子(如前說明,應指海洛因) 過來,經甲○○○向被告確認後,被告係要【軟的板子】; 第三通(即附件五)則僅顯示:甲○○○已到被告住處附近 。申言之,被告與甲○○○當日根本並無任何就買賣海洛因 之數量及價格計算為討論之情事,更遑言就買賣價金、買賣 標的已有合意之情況;甚至在第二通電話(即附件四)中, 被告在向甲○○○要求【拿一點「板子」過來】時,周黃明 尚詢問【那一款?】,嗣經被告言明始知要【軟的啦】,因 此如被告與甲○○○早已有買賣毒品之合意,則被告豈有向 甲○○○洽取毒品時,甲○○○尚不知是【哪一款】毒品? 再者,當日甲○○○已攜帶毒品前往被告處,如係欲與被告 為毒品交易,則自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因而雙方必事先 言明總價金之多寡,俾被告備妥款項以為交付,但綜觀上開 被告與甲○○○之對話,竟無任何總價金多寡之談論,則被 告又如何交付價款?至於被告雖有向另友人「秋華」詢問是 否要【女生】(如前說明,應指海洛因);及要「阿文」者 派人前來「試試看」及「取貨」等事,但被告即尚未向甲○ ○○取得任何毒品,則被告又如何出售毒品予他人以營利? 而「秋華」、「阿文」者又如何向被告取貨(交易)?況販 毒罪係屬重罪,取得來源及成本均無須事先告知他人之必要 ,亦即被告如係自己要向甲○○○購買毒品以牟利,則自應 秘密、謹慎為之,豈有尚未取得毒品之前即大張旗鼓四處告 訴他人,並請他人前來「試試看」之理?實有諸多疑義。因 而於本院審理中依職權提訊證人甲○○○,而據甲○○○證 稱:「(被告本身有無要向你買一級毒品?)沒有。」、「 (為何沒有?)因為我急需用錢去幫我女友交保及請律師, 被告也知道我要用錢,而且被告也無施用海洛因。」、「( 你當天是要直接跟要買毒品的人見面接洽,或是要將毒品交 給被告,透過被告來賣?)我是要直接跟買方接洽的,因買 方有要求要試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103 頁)可 知,本件中因甲○○○就其手中之毒品因故急需變現,並向 被告湊借(湊調)金錢,而被告亦因此為甲○○○四處詢問 有無要購買毒品者,即與上開譯文中提及【請「文仔」派人 前來「試試看」及「取貨」】、【我叫信佐吃啦!我教他出 來跟你(指甲○○○)拿】等語,相應吻合。是被告辯稱: 伊未向甲○○○販入毒品等語,應屬有據。
⑶至於證人梁勝宗於警詢中雖供稱:曾聽聞經常有人去向被告
購買毒品;伊亦曾打電話要向被告買毒品,被告都說要幫忙 調貨,但都沒有交易成功等語,然被告既未販賣毒品予證人 梁勝宗,而證人梁勝宗亦未親眼目睹被告有販賣毒品之情事 ,則該證人所言,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證據。至於扣案毒品 均屬甲○○○所有,且自甲○○○身上查扣,已為甲○○○ 所自承無訛,亦即與被告無關,因而更不足為被告犯罪之證 據,一併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依公訴人所提之證 據及本院調查之證據,均無法確信其為真實;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販毒之犯行,本於罪疑惟輕 之原則,就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自屬不能證明。五、原審未詳為推求,就此部分遽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 未洽。被告就此部分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撤銷改判( 連同定執行刑部分),並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六、被告另犯轉讓毒品等罪,經原審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後,於本 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爰不再贅述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蓉附件(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95年6 月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一、95年6 月30日11時43分29秒起:甲○○○持用之0000000000 0 號行動電話撥入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本 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案卷第150 至151 頁)(男為被告、 女為乙○○○):
男:還沒起來,妳白河那邊怎樣?
女:我還沒打,剛睡醒而已。
男:阿囉,還沒有下來。
女:還沒啦。
男:我被我們老闆催好幾通,說12點。
女:哪有跟你說12點,跟你說今天。
男:昨天說12點是我說的,還沒下來嗎?
女:還沒。...(聽不清楚)
男:姐仔妳那邊有可以先籌一點嗎?湊一下。
女:我等一下在看看。
男:等一下有,多少籌一點。
女:好啦好啦。」
二、同日11時51分21秒起: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予「秋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為乙○○○ ,B 為「秋華」):
A:是還在睡嗎?
B:我剛睡醒!
A:要過來我這邊嗎?你不要女生嗎?
B:我們見面再講!怎麼在電話講!
A:我知道啦!說女生又不會怎麼樣!等一下過來! B:好啦!
三、同日12時59分25秒起: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予「文仔」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本院95年度 重訴字第91號案卷第152 至153 頁)(男為「文仔」、女為 乙○○○)。
男:喂...
女:文仔。
男:姐仔。
女:你們在喝的酒,是好還是壞?
男:那個等一下才會有人拿來。
女:我跟你講,一個朋友打電話來,你來拿一點,你喝看 看,便宜,好的,真的有夠好,一件可以套成3 、4 罐,才20幾而已。
男:1 罐多少!
女:差不多26還27。
男:大罐的勒,你要報實的啦,我自然會報給你。 女:我告訴你,他不知道跟我說23還是多少的啦,大罐有 嗎?我不知道,現在裡面我知道有5 、6 罐啦,他好 像有用03。
男:有無動過?
女:我跟你講那沒動,他有動的是03半罐差不多12啦,還 可以在用2 ,東西真的很好,你可以叫阿昇拿幾粒過 去看啦,他那沒動的剩,他說大概5 、6 罐或多少, 你叫阿昇過來,... (聽不清楚),你叫他試試看。
男:如果可以,我馬上拿。
男:姐仔,1 罐是多少?
女:他是說26還是多少元啦,不知道多少?我跟你講都是 報出來的實價啦。
男:多拿幾罐可以那個嗎?
女:我問看看。
男:姐仔,我跟你講我這邊有你吃的那個啦,就那一批啦 ,我現在還有10幾罐啦,我現在一罐8 萬給你,你處 理一下。
女:好啦,我是想叫人整批帶上去,我有賺沒賺都其次啦 ,你有賺就好了。
男:8 萬原本就賺少。沒關係,我想我沒再用,讓你賺。 女:現在我跟你說實在的,低到可以嚇死人,現在這個都 降到嚇死人,價錢都降下去,...(聽不清楚)本 錢賺起來就好,...。真的我沒騙你。
男:這樣我沒興趣。
女:沒關係,...(聽不清楚)不然我就...出去我 叫桃園那邊整批拿上去15罐或幾罐,我來打叫桃園那 邊整批都拿上去。
男:好啊。
女:他們那天就要叫15罐了。
男:我先叫那個先過去跟你拿那個。
女:這樣,我叫他拿過來,你叫阿昇過來。
男:好啊,好啊。」
四、同日13時3 分55秒,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予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本院95年度重 訴字第91號案卷第154 至155 頁)(男為甲○○○、女為被 告乙○○○)。
女:我跟你說,你拿一點板子過來給我啦!
男:哪一款的?軟的喔。
女:軟的啦!我跟你說那個沒用過、沒動過的。 男:我說給妳聽,我現在很吃力,前兩天說你們雄仔要啦 !前兩天說雄仔朋友要啦!
女:雄仔,我說叫他整個都拿啦!沒關係啦。
男:不是啦。
女:叫別人都吃啦?
男:現在我老闆過來這,我跟他說確定。... 女:我說你板子拿過來,我叫信佐吃啦!我教他出來跟你 拿,別跟雄仔說啦!我叫信佐出來,我跟他說要拿板 子動過的24、25啦!我有這樣跟他講,我跟他說動一
點點03啦!沒動過的可能差不多27啦。
男:先過去妳那邊,我老闆在催了。
女:他要叫孩子來拿板子啦!我叫幾個藥頭出來吃。 男:好啦!
五、同日13時44分28秒,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予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本院95年度重 訴字第91號案卷第155 至156 頁)(男為甲○○○、女為被 告乙○○○)。
女:到了嗎?
男:快要到了,姐仔。
女:我說你現在到哪裡?他催的要死,他在外面等,伊回 去又要被人罵。你現在到哪裡?
男:外面這…,我到了。
女:你到後面慢一點停車,我下去拿就好,拿給他,在哪 ?
男:我現在車停好了啦!
女:還要多久啦!
男:我停車。
女:我到樓下等你。
男:好啦。
六、同日13時51分18秒,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予周黃子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本院95年度重 訴字第91號案卷第156 頁)(男為黃子彰、女為被告乙○○ ○)。
女:你現在,在哪裡?
男:裡面耶!
女:你趕快…夭壽,那個肉仔又被賊仔抓走了,我跟你說 阿網在裡面,你叫他水彩收一收,你注意看樓下有人 嗎?
男:好。
女:我是要下去拿板子,桌子上有一包東西,你把它收起 來,都收乾淨。
男:好啦!我叫他收乾淨,網仔在裡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