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接手臺中市○○區○○街三一八號至三三0 號案名「歐洲風情畫」整批房屋之銷售,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被告與原告在被 告公司之三樓債權管理部開會決議,該批土地之代書費用均由銀行支理,以利銷 售,並由原告辦理全部房屋之過戶及設定手續。原告遂在被告開立活儲帳號00 00000000─九─00帳戶,被告公司則先匯入新臺幣(下同)拾萬元作 為辦公費用。嗣原告工作陸續完成,其中過戶權狀均由被告公司簽收,至八十八 年六月份原告工作全部完成,被告公司僅匯款柒拾壹萬元,尚欠肆拾壹萬柒仟貳 佰伍拾伍元未付,爰依據民法第四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