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律師
黃永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2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址設高雄縣路竹鄉○○路26號1樓 、2 樓舜億金屬有限公司(下稱舜億公司)、品佳金屬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品佳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亦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甲○○則擔任易宏興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宏興公司)、桂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桂永公司)之採購經理,乙○○與甲○○均明知舜億 公司、品佳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銷售貨物 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易宏興公司、桂永公司,乙○○復明 知舜億公司、品佳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銷售貨 物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 欣欣公司),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虛 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12 紙,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易宏興公司等3 家營業人,復由易宏興公司等3 家營業人持 上開212 紙發票,發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 億1166萬 869 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易宏興公司 等3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058萬3061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乙○○、甲○ ○二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 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 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 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可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乙○○、甲○○二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審核員許鳳珠之證述,並有該所94年10月 31日南區國稅岡山審字第0940026920號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 告發書、舜億公司與品佳公司之銷項去路明細表、營業稅申 報資料、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彰化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存款交 易明細表及提款傳票影本等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乙○ ○固坦認其係舜億公司、品佳公司之負責人乙情,被告甲○ ○亦坦認其係易宏興公司、桂永公司之採購經理乙節不諱, 惟被告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嫌,被告乙○○辯稱:舜億公司、品佳公司確實有 將所收購之廢鐵賣給易宏興、桂永及慶欣欣等三家公司,而 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未以不正方法幫助易 宏興等3 家公司逃漏稅捐等語;被告甲○○辯稱;易宏興公 司、桂永公司係向舜億公司、品佳公司購買廢鐵,舜億公司 及品佳公司始開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1 至1-80所示之 統一發票予易宏興公司、桂永公司,其並未以不正方法幫易 宏興公司及桂永公司逃漏稅捐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乙○○經營之舜億公司、品佳公司是否將所收購之廢鐵 出售予易宏興、桂永及慶欣欣等三家公司之認定: ⒈被告乙○○曾於91年底至92年底,向蔡孟峰承租位於雲林縣 斗南市之土地經營廢鐵廠乙節,業據證人蔡孟峰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我繼承取得雲林縣斗南市約1 千多坪土地,在80幾 年間,我父親將該土地出租給唐明瞭從事廢鐵廠,在91年間
,再經過唐明瞭的介紹,將該土地出租給他人經營廢鐵場, 租賃期間自91年底至92年底,租金1 個月10萬元,押租金1 百萬元,是唐明瞭每月以現金方式將租金拿給我,後來租賃 期滿後,我以開支票方式退還押租金,支票抬頭寫舜億公司 等語(見原審卷第96頁至第103 頁);證人唐明瞭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我於88年間開始承租雲林縣斗南市土地經營廢鐵 廠,於90年間,因不堪虧損停止營業,就轉手介紹甲○○租 賃該土地經營廢鐵廠,甲○○是「桂宏」或「桂裕」公司的 代表,每個月租金10萬元,租金是透過我轉交給蔡孟峰,押 租金100 萬元則轉給接手的承租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 至第111 頁),及證人侯正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以前工 作的公司老闆唐明瞭把所經營的廢鐵廠賣給乙○○,我才認 識乙○○,我介紹原先賣我們廢鐵的小販給乙○○認識,唐 明瞭頂讓給乙○○的廢鐵廠位於雲林縣斗南市○○路,該地 約1 千多坪,該廢鐵廠大概可堆放1 萬噸左右的廢鐵等語( 見原審卷第214 頁至第216 頁),相互符合。再被告乙○○ 自92年間起,向黃建嘉承租位於嘉義縣民雄鄉之土地經營廢 鐵廠乙節,亦據證人黃建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嘉義縣 民雄鄉的土地,面積約1,500 坪,自92、93年間起出租給他 人經營廢鐵廠,租金每月62,000元,押金是2 個月租金等語 (見原審卷第111 頁至第114 頁),復有租賃契約書1 份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3 頁至第156 頁),是被告乙○○於 雲林縣斗南市及嘉義縣民雄鄉承租土地,經營收購廢鐵事業 乙節,已堪認定。
⒉被告乙○○經營之舜億公司、品佳公司,僱用吳進富、簡農 於廢鐵廠駕駛怪手,負責收取廢鐵工作乙節,業據證人吳進 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91、92年間起,受僱於乙○○ 開怪手,原先工作地點在斗南,後來斗南廠結束營業後,就 變更工作地點到民雄,每月薪資5 萬元,乙○○是好幾家公 司的負責人,印象中有一家是品佳公司,另一家是舜億公司 。」等語(見原審卷第115 頁至第119 頁),及證人簡農於 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我自91、92年間起,受僱於乙○○ 從事廢鐵回收工作,工作地點在雲林斗南,工作內容包括開 怪手、卡車,收廢鐵、裝貨,每月收入45,000元,在斗南廠 開怪手的人有2 、3 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18 頁至第12 1 頁),相互符合。再者,被告乙○○經營之廢鐵廠,委託 蘇榮松維修怪手及剪台乙節,業據證人蘇榮松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我認識乙○○,我自92年間開始當老板做維修怪手 及廢鐵切割台的工作,大約自93年間起,乙○○斗南廢鐵廠 裡的怪手都是我在修理的,乙○○的廢鐵廠裡有3 台大型的
怪手,還有好幾台切割廢鐵的切割台;我除了幫乙○○的斗 南廠怪手做維修外,也曾至嘉義民雄為乙○○的怪手做維修 ,最後一次幫乙○○維修怪手是在95年左右。」等語明確( 見原審卷第218 頁至第220 頁)。是被告乙○○經營之舜億 公司、品佳公司,僱用吳進富、簡農於廢鐵廠駕駛怪手,負 責收取廢鐵工作,並委託蘇榮松維修處理廢鐵之怪手及剪台 等節,均堪認定。
⒊被告乙○○經營之舜億公司、品佳公司向廢鐵商收購廢鐵後 ,再委託司機將廢鐵運往桂永公司、易宏興公司及慶欣欣公 司銷售等情,業據證人林秀容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我 大約在92年間起賣廢鐵給乙○○,我向別人收購廢鐵,大約 收集1 、2 公噸後,再用自己的3 噸貨用卡車將廢鐵載去賣 給乙○○,有時候1 、2 個月就會運過去1 次,有時候3 、 4 個月才會運送1 次,我是將廢鐵載到嘉義民雄工業區,每 次運送廢鐵給乙○○後,乙○○都是直接付現金給我,每次 大約6 千元至8 千元,乙○○經營的廢鐵廠有很多人賣廢鐵 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210 頁至第213 頁);證人楊永 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桂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機 ,自92年間開始派駐在乙○○經營的斗南廢鐵廠,總共約1 、2 年的時間,每月薪資5 萬元,工作是負責運送廢鐵,將 廢鐵從斗南廢鐵廠運送到台南或彰化,從斗南廢鐵廠運送廢 鐵到台南的桂永公司、易宏興公司或彰化的慶欣欣公司,我 將廢鐵載送到這3 家煉鋼廠時,先過地磅,再找驗收人員做 驗收,倒完廢鐵再空車出來,桂田公司在乙○○的廢鐵廠有 很多貨車負責運送廢鐵,我本身1 天載運2 趟,每車是20公 噸;乙○○在嘉義民雄還有一個廢鐵廠,我在該廠擔任司機 2 個月,因為民雄離我住家太遠了,我後來就辭職了。」等 語(見原審卷第221 頁至第224 頁);證人何永民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我任職於慶欣欣公司,擔任資材部經理,負責 採買職務,因買賣廢鐵而認識廢鐵供應商乙○○,公司自92 年間起至94年間向乙○○購買廢鐵,我們是採取廠交價,即 乙○○會請司機開拖板車將廢鐵運送到我們公司,經過地磅 驗收後,我們會開立秤量單當成收貨的憑據,公司與乙○○ 的廢鐵買賣半個月結一次帳,乙○○廢鐵廠位於斗南,也曾 去過乙○○經營的民雄廠,視景氣好壞,公司每半個月向乙 ○○購買約幾百到1 千噸不等廢鐵,貨款都是用匯款支付等 語(見原審卷第225 頁至第228 頁),及證人王金柱於原審 法院審理時證稱:「我曾任職於桂永公司、易宏興公司,負 責廢鐵驗收的工作,甲○○是我之前的主管,乙○○曾隨著 司機楊泳育來過我工廠交過貨,司機將廢鐵載運過來,我們
驗收後會打上貨物的等級,每一批廢鐵都有不同的等級,而 有不同的價格。」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29 頁至第230 頁 )。是被告乙○○經營舜億公司、品佳公司,於向廢鐵商收 購廢鐵後,再委託司機將廢鐵運往桂永公司、易宏興公司及 慶欣欣公司銷售等節,亦堪認定。
⒋綜上,被告乙○○經營之舜億公司、品佳公司確有於雲林縣 斗南市、嘉義縣民雄鄉租賃土地經營廢鐵事業,並將所收購 之廢鐵出售予易宏興、桂永及慶欣欣等公司,應無疑義。 ㈡舜億公司、品佳公司與易宏興、桂永、慶欣欣等3 家公司有 無如附表一、二所示交易之認定:
⒈舜億公司於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1 至編號1-80所示之時間, 出售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1 至編號1-80所示之廢鐵予易宏興 公司,金額合計134,092,585 元乙節,有附表五之一編號1- 1 至1-80所示之進廠秤量單、批次驗收單在卷可稽(進廠秤 量單、批次驗收單外放,出處詳如附表五之一所示);而舜 億公司於如附表五之二編號2-1 至編號2-30所示之時間,出 售如附表五之二編號2-1 至編號2-30所示之廢鐵予桂永公司 ,金額合計69,213,845元乙節,亦有附表五之二編號2-1 至 2-30所示之進廠秤量單、批次驗收單在卷可稽(進廠秤量單 、批次驗收單外放,出處詳如附表五之二所示);又舜億公 司於如附表五之三編號3- 1至編號3-21所示之時間,出售如 附表五之三編號3-1 至編號3-21所示之廢鐵予慶欣欣公司, 金額合計58,004,264元乙節,有附表五之三編號3-1 至3-21 所示之進廠秤量單、批次驗收單在卷可稽(進廠秤量單、批 次驗收單外放,出處詳如附表五之三所示),上開事實,堪 以認定。
⒉品佳公司於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1 至編號1-80所示之時間, 出售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1 至編號1-80所示之廢鐵予易宏興 公司,金額合計162,390,985 元乙節,有附表六之一編號1- 1 至1-80所示之進廠秤量單、批次驗收單在卷可稽(進廠秤 量單、批次驗收單外放,出處詳如附表六之一所示);又品 佳公司於如附表六之二編號2-1 所示之時間,出售如附表六 之二編號2-1 所示之廢鐵予慶欣欣公司,金額合計8,542,25 1 元乙節,有附表六之二編號2-1 所示之進廠秤量單、批次 驗收單在卷可稽(進廠秤量單、批次驗收單外放,出處詳如 附表六之二所示),上揭事實,亦堪認定。
⒊舜億公司出售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廢鐵予易宏興公司後,易 宏興公司自94年1 月31日起至95年1 月16日止,分別以匯款 或支票之方式給付貨款合計134,092,585 元乙節,有如附表 三之一編號1 至編號38所示之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
清單及支票在卷可稽(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清單及 支票均外放,出處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再舜億公司出售 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廢鐵予桂永公司後,桂永公司自92年5 月13日起至93年2 月11日止,分別以匯款或支票之方式給付 貨款合計69,213,845元乙節,有如附表三之二編號1 至編號 28所示之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清單及支票在卷可稽 (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清單及支票均外放,出處詳 如附表三之二所示);又舜億公司出售如附表五之三所示之 廢鐵予慶欣欣公司後,慶欣欣公司自92年6 月2 日起至94年 11月30日止,以匯款方式給付貨款合計58,004,264元乙節, 有如附表三之三編號1 至編號23所示之存摺內頁在卷可稽( 存摺內頁外放,出處詳如附表三之三所示);再品佳公司出 售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廢鐵予易宏興公司後,品佳公司自93 年4 月28日起至94 年5月3 日止,分別以匯款或支票之方式 給付貨款合計162,390,985 元乙節,有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編號48所示之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清單及支票在 卷可稽(存摺內頁、整批匯款檔案內容清單及支票均外放, 出處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又品佳公司出售如附表六之二 所示之廢鐵予慶欣欣公司後,品佳公司於93年6 月30日以匯 款方式給付貨款合計8,542,251 元乙節,有品佳公司彰化銀 行存摺內頁1 份在卷可稽(存摺內頁外放,出處詳如附表四 之二所示),前揭事實,均堪認定。
⒋綜上,舜億公司、品佳公司與易宏興、桂永及慶欣欣等三家 公司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應無疑義。五、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不識字,且將存摺 、印章將予被告甲○○保管,亦為被告甲○○所不否認,是 以舜億、品佳公司實際負責人極可能為被告甲○○。而被告 甲○○既為易宏興、桂永公司之採購經理,卻又參與舜億、 品佳公司之業務執行,則上開公司間之交易是否屬實,尚有 可疑;又舜億、品佳公司之資本額僅為新台幣100 萬元,其 1 年卻有上億元之營業額,且無法提出具體之廢鐵來源證明 ,亦屬有疑云云。惟查,法無明文不識字者,不得為公司負 責人;更無因存摺、印章交予他人保管,即謂其非公司實際 負責人。至於資本額之多寡與營業額之大小並無必要之關連 性,是上訴人僅以推測之詞而謂舜億、品佳公司與易宏興、 桂永公司間之交易為虛假云云,而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 明,顯與犯罪事實以證據認定之原則有違,不足為據。六、綜上所述,經審酌卷存之相關證據,被告二人上開所辯,尚 非無據;復查無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何涉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是本件公訴人起訴 意旨謂被告二人所涉犯上開罪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據以為被告不 利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上開之說明,自應為被 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而為 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表一:舜億公司開立發票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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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金額+稅額 (新台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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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易宏興鋼│DU00000000│94.01 │854,234 │42,711 │896,945 │1.起訴書附表一項次編號1 │
├───┤鐵股份有├─────┼────┼──────┼──────┼─────────┤ │
│1-2 │限公司 │DU00000000│94.01 │3,923,220 │196,161 │4,119,381 │ │
├───┤ ├─────┼────┼──────┼──────┼─────────┤ │
│1-3 │ │DU00000000│94.01 │2,358,719 │117,936 │2,476,655 │ │
├───┤ ├─────┼────┼──────┼──────┼─────────┤ │
│1-4 │ │DU00000000│94.01 │1,699,159 │84,958 │1,784,117 │ │
├───┤ ├─────┼────┼──────┼──────┼─────────┤ │
│1-5 │ │DU00000000│94.01 │1,766,190 │88,310 │1,854,500 │ │
├───┤ ├─────┼────┼──────┼──────┼─────────┤ │
│1-6 │ │DU00000000│94.01 │1,396,419 │69,821 │1,466,240 │ │
├───┤ ├─────┼────┼──────┼──────┼─────────┤ │
│1-7 │ │DU00000000│94.01 │1,252,542 │62,627 │1,315,169 │ │
├───┤ ├─────┼────┼──────┼──────┼─────────┤ │
│1-8 │ │DU00000000│94.01 │1,188,680 │59,434 │1,248,114 │ │
├───┤ ├─────┼────┼──────┼──────┼─────────┤ │
│1-9 │ │DU00000000│94.01 │186,769 │9,338 │196,107 │ │
├───┤ ├─────┼────┼──────┼──────┼─────────┤ │
│1-10 │ │DU00000000│94.01 │2,124,858 │106,242 │2,231,100 │ │
├───┤ ├─────┼────┼──────┼──────┼─────────┤ │
│1-11 │ │DU00000000│94.01 │1,745,649 │87,282 │1,832,931 │ │
├───┤ ├─────┼────┼──────┼──────┼─────────┤ │
│1-12 │ │DU00000000│94.01 │1,274,758 │63,738 │1,338,496 │ │
├───┤ ├─────┼────┼──────┼──────┼─────────┤ │
│1-13 │ │DU00000000│94.01 │1,041,981 │52,099 │1,094,080 │ │
├───┤ ├─────┼────┼──────┼──────┼─────────┤ │
│1-14 │ │DU00000000│94.01 │926,557 │46,328 │972,885 │ │
├───┤ ├─────┼────┼──────┼──────┼─────────┤ │
│1-15 │ │DU00000000│94.01 │141,848 │7,092 │148,940 │ │
├───┤ ├─────┼────┼──────┼──────┼─────────┤ │
│1-16 │ │DU00000000│94.02 │1,689,286 │84,465 │1,773,751 │ │
├───┤ ├─────┼────┼──────┼──────┼─────────┤ │
│1-17 │ │DU00000000│94.02 │1,634,187 │81,710 │1,715,897 │ │
├───┤ ├─────┼────┼──────┼──────┼─────────┤ │
│1-18 │ │DU00000000│94.02 │2,804,840 │140,242 │2,945,082 │ │
├───┤ ├─────┼────┼──────┼──────┼─────────┤ │
│1-19 │ │DU00000000│94.02 │270,183 │13,509 │283,692 │ │
├───┤ ├─────┼────┼──────┼──────┼─────────┤ │
│1-20 │ │DU00000000│94.02 │1,348,732 │67,436 │1,416,168 │ │
├───┤ ├─────┼────┼──────┼──────┼─────────┤ │
│1-21 │ │DU00000000│94.02 │1,615,147 │80,757 │1,695,904 │ │
├───┤ ├─────┼────┼──────┼──────┼─────────┤ │
│1-22 │ │DU00000000│94.02 │1,613,187 │80,659 │1,693,846 │ │
├───┤ ├─────┼────┼──────┼──────┼─────────┤ │
│1-23 │ │DU00000000│94.02 │778,512 │38,926 │817,438 │ │
├───┤ ├─────┼────┼──────┼──────┼─────────┤ │
│1-24 │ │DU00000000│94.02 │607,847 │30,392 │638,239 │ │
├───┤ ├─────┼────┼──────┼──────┼─────────┤ │
│1-25 │ │DU00000000│94.02 │975,926 │48,796 │1,024,722 │ │
├───┤ ├─────┼────┼──────┼──────┼─────────┤ │
│1-26 │ │DU00000000│94.02 │2,416,763 │120,838 │2,537,601 │ │
├───┤ ├─────┼────┼──────┼──────┼─────────┤ │
│1-27 │ │DU00000000│94.02 │3,049,351 │152,468 │3,201,819 │ │
├───┤ ├─────┼────┼──────┼──────┼─────────┤ │
│1-28 │ │DU00000000│94.02 │2,632,285 │131,614 │2,763,899 │ │
├───┤ ├─────┼────┼──────┼──────┼─────────┤ │
│1-29 │ │DU00000000│94.02 │2,039,531 │101,977 │2,141,508 │ │
├───┤ ├─────┼────┼──────┼──────┼─────────┤ │
│1-30 │ │DU00000000│94.02 │3,687,827 │184,392 │3,872,219 │ │
├───┤ ├─────┼────┼──────┼──────┼─────────┤ │
│1-31 │ │DU00000000│94.02 │1,965,326 │98,266 │2,063,592 │ │
├───┤ ├─────┼────┼──────┼──────┼─────────┤ │
│1-32 │ │DU00000000│94.02 │1,215,180 │60,759 │1,275,939 │ │
├───┤ ├─────┼────┼──────┼──────┼─────────┤ │
│1-33 │ │DU00000000│94.02 │871,829 │43,591 │915,420 │ │
├───┤ ├─────┼────┼──────┼──────┼─────────┤ │
│1-34 │ │DU00000000│94.02 │256,906 │12,845 │269,751 │ │
├───┤ ├─────┼────┼──────┼──────┼─────────┤ │
│1-35 │ │DU00000000│94.02 │269,498 │13,475 │282,973 │ │
├───┤ ├─────┼────┼──────┼──────┼─────────┤ │
│1-36 │ │DU00000000│94.02 │445,056 │22,253 │467,309 │ │
├───┤ ├─────┼────┼──────┼──────┼─────────┤ │
│1-37 │ │EU00000000│94.03 │1,357,438 │67,872 │1,425,310 │ │
├───┤ ├─────┼────┼──────┼──────┼─────────┤ │
│1-38 │ │EU00000000│94.03 │1,558,224 │77,911 │1,636,135 │ │
├───┤ ├─────┼────┼──────┼──────┼─────────┤ │
│1-39 │ │EU00000000│94.03 │1,260,274 │63,014 │1,323,288 │ │
├───┤ ├─────┼────┼──────┼──────┼─────────┤ │
│1-40 │ │EU00000000│94.03 │551,576 │27,579 │579,155 │ │
├───┤ ├─────┼────┼──────┼──────┼─────────┤ │
│1-41 │ │EU00000000│94.03 │471,014 │23,551 │494,565 │ │
├───┤ ├─────┼────┼──────┼──────┼─────────┤ │
│1-42 │ │EU00000000│94.03 │1,689,014 │84,451 │1,773,465 │ │
├───┤ ├─────┼────┼──────┼──────┼─────────┤ │
│1-43 │ │EU00000000│94.03 │1,470,704 │73,535 │1,544,239 │ │
├───┤ ├─────┼────┼──────┼──────┼─────────┤ │
│1-44 │ │EU00000000│94.03 │1,368,919 │68,446 │1,437,365 │ │
├───┤ ├─────┼────┼──────┼──────┼─────────┤ │
│1-45 │ │EU00000000│94.03 │1,482,753 │74,138 │1,556,891 │ │
├───┤ ├─────┼────┼──────┼──────┼─────────┤ │
│1-46 │ │EU00000000│94.03 │765,578 │38,279 │803,857 │ │
├───┤ ├─────┼────┼──────┼──────┼─────────┤ │
│1-47 │ │EU00000000│94.03 │152,748 │7,637 │160,385 │ │
├───┤ ├─────┼────┼──────┼──────┼─────────┤ │
│1-48 │ │EU00000000│94.03 │1,850,972 │92,549 │1,943,521 │ │
├───┤ ├─────┼────┼──────┼──────┼─────────┤ │
│1-49 │ │EU00000000│94.03 │1,582,450 │79,123 │1,661,573 │ │
├───┤ ├─────┼────┼──────┼──────┼─────────┤ │
│1-50 │ │EU00000000│94.03 │2,246,098 │112,305 │2,358,403 │ │
├───┤ ├─────┼────┼──────┼──────┼─────────┤ │
│1-51 │ │EU00000000│94.03 │1,149,081 │57,455 │1,206,536 │ │
├───┤ ├─────┼────┼──────┼──────┼─────────┤ │
│1-52 │ │EU00000000│94.03 │2,685,235 │134,262 │2,819,497 │ │
├───┤ ├─────┼────┼──────┼──────┼─────────┤ │
│1-53 │ │EU00000000│94.03 │3,995,027 │199,751 │4,194,778 │ │
├───┤ ├─────┼────┼──────┼──────┼─────────┤ │
│1-54 │ │EU00000000│94.03 │2,849,775 │142,489 │2,992,264 │ │
├───┤ ├─────┼────┼──────┼──────┼─────────┤ │
│1-55 │ │EU00000000│94.03 │2,166,611 │108,330 │2,274,941 │ │
├───┤ ├─────┼────┼──────┼──────┼─────────┤ │
│1-56 │ │EU00000000│94.03 │290,072 │14,504 │304,576 │ │
├───┤ ├─────┼────┼──────┼──────┼─────────┤ │
│1-57 │ │EU00000000│94.04 │2,464,701 │123,236 │2,587,937 │ │
├───┤ ├─────┼────┼──────┼──────┼─────────┤ │
│1-58 │ │EU00000000│94.04 │2,841,480 │142,074 │2,983,554 │ │
├───┤ ├─────┼────┼──────┼──────┼─────────┤ │
│1-59 │ │EU00000000│94.04 │2,148,372 │107,419 │2,255,791 │ │
├───┤ ├─────┼────┼──────┼──────┼─────────┤ │
│1-60 │ │EU00000000│94.04 │1,110,096 │55,505 │1,165,601 │ │
├───┤ ├─────┼────┼──────┼──────┼─────────┤ │
│1-61 │ │EU00000000│94.04 │879,882 │43,994 │923,876 │ │
├───┤ ├─────┼────┼──────┼──────┼─────────┤ │
│1-62 │ │EU00000000│94.04 │1,737,818 │86,890 │1,824,708 │ │
├───┤ ├─────┼────┼──────┼──────┼─────────┤ │
│1-63 │ │EU00000000│94.04 │686,998 │34,350 │721,348 │ │
├───┤ ├─────┼────┼──────┼──────┼─────────┤ │
│1-64 │ │EU00000000│94.04 │976,240 │48,812 │1,025,052 │ │
├───┤ ├─────┼────┼──────┼──────┼─────────┤ │
│1-65 │ │EU00000000│94.04 │1,102,462 │55,123 │1,157,585 │ │
├───┤ ├─────┼────┼──────┼──────┼─────────┤ │
│1-66 │ │EU00000000│94.04 │1,826,211 │91,311 │1,917,522 │ │
├───┤ ├─────┼────┼──────┼──────┼─────────┤ │
│1-67 │ │EU00000000│94.04 │1,828,910 │91,446 │1,920,356 │ │
├───┤ ├─────┼────┼──────┼──────┼─────────┤ │
│1-68 │ │EU00000000│94.04 │1,249,988 │62,499 │1,312,487 │ │
├───┤ ├─────┼────┼──────┼──────┼─────────┤ │
│1-69 │ │EU00000000│94.04 │945,396 │47,270 │992,666 │ │
├───┤ ├─────┼────┼──────┼──────┼─────────┤ │
│1-70 │ │EU00000000│94.04 │1,682,847 │84,142 │1,766,989 │ │
├───┤ ├─────┼────┼──────┼──────┼─────────┤ │
│1-71 │ │EU00000000│94.04 │1,369,650 │68,483 │1,438,133 │ │
├───┤ ├─────┼────┼──────┼──────┼─────────┤ │
│1-72 │ │EU00000000│94.04 │169,663 │8,483 │178,146 │ │
├───┤ ├─────┼────┼──────┼──────┼─────────┤ │
│1-73 │ │HU00000000│94.10 │5,272,178 │263,608 │5,535,786 │ │
├───┤ ├─────┼────┼──────┼──────┼─────────┤ │
│1-74 │ │HU00000000│94.10 │5,969,944 │298,497 │6,268,441 │ │
├───┤ ├─────┼────┼──────┼──────┼─────────┤ │
│1-75 │ │HU00000000│94.10 │196,731 │9,837 │206,568 │ │
├───┤ ├─────┼────┼──────┼──────┼─────────┤ │
│1-76 │ │JU00000000│94.11 │581,115 │29,056 │610,171 │ │
├───┤ ├─────┼────┼──────┼──────┼─────────┤ │
│1-77 │ │JU00000000│94.11 │3,106,592 │155,328 │3,261,920 │ │
├───┤ ├─────┼────┼──────┼──────┼─────────┤ │
│1-78 │ │JU00000000│94.11 │108,262 │5,413 │113,675 │ │
├───┤ ├─────┼────┼──────┼──────┼─────────┤ │
│1-79 │ │JU00000000│94.12 │4,425,000 │221,250 │4,646,250 │ │
├───┤ ├─────┼────┼──────┼──────┼─────────┤ │
│1-80 │ │JU00000000│94.12 │14,143 │707 │14,850 │ │
├───┴────┴─────┴────┼──────┼──────┼─────────┤ │
│ 合計│127,707,224 │6,385,361 │134,092,585 │ │
├───┬────┬─────┬────┼──────┼──────┼─────────┼────────────┤
│ 編號 │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金額+稅額 (新台幣)│ 備註 │
├───┼────┼─────┼────┼──────┼──────┼─────────┼────────────┤
│2-1 │桂永實業│SU00000000│92.04 │599,980 │29,999 │629,979 │即起訴書附表一項次編號2 │
├───┤股份有限├─────┼────┼──────┼──────┼─────────┤ │
│2-2 │公司 │SU00000000│92.04 │755,891 │37,796 │793,687 │ │
├───┤ ├─────┼────┼──────┼──────┼─────────┤ │
│2-3 │ │SU00000000│92.04 │530,152 │26,508 │556,660 │ │
├───┤ ├─────┼────┼──────┼──────┼─────────┤ │
│2-4 │ │SU00000000│92.04 │82,424 │4,121 │86,545 │ │
├───┤ ├─────┼────┼──────┼──────┼─────────┤ │
│2-5 │ │TU00000000│92.05 │100,980 │5,049 │106,029 │ │
├───┤ ├─────┼────┼──────┼──────┼─────────┤ │
│2-6 │ │TU00000000│92.05 │243,947 │12,197 │256,144 │ │
├───┤ ├─────┼────┼──────┼──────┼─────────┤ │
│2-7 │ │TU00000000│92.05 │919,019 │45,951 │964,970 │ │
├───┤ ├─────┼────┼──────┼──────┼─────────┤ │
│2-8 │ │TU00000000│92.05 │5,857,651 │292,883 │6,150,534 │ │
├───┤ ├─────┼────┼──────┼──────┼─────────┤ │
│2-9 │ │TU00000000│92.05 │191,307 │9,565 │200,872 │ │
├───┤ ├─────┼────┼──────┼──────┼─────────┤ │
│2-10 │ │TU00000000│92.05 │388,080 │19,404 │407,484 │ │
├───┤ ├─────┼────┼──────┼──────┼─────────┤ │
│2-11 │ │TU00000000│92.05 │1,261,847 │63,093 │1,324,940 │ │
├───┤ ├─────┼────┼──────┼──────┼─────────┤ │
│2-12 │ │TU00000000│92.05 │476,896 │23,845 │500,741 │ │
├───┤ ├─────┼────┼──────┼──────┼─────────┤ │
│2-13 │ │TU00000000│92.05 │804,891 │40,244 │845,135 │ │
├───┤ ├─────┼────┼──────┼──────┼─────────┤ │
│2-14 │ │TU00000000│92.05 │263,292 │13,165 │276,457 │ │
├───┤ ├─────┼────┼──────┼──────┼─────────┤ │
│2-15 │ │TU00000000│92.05 │236,060 │11,803 │247,863 │ │
├───┤ ├─────┼────┼──────┼──────┼─────────┤ │
│2-16 │ │TU00000000│92.05 │921,039 │46,052 │967,091 │ │
├───┤ ├─────┼────┼──────┼──────┼─────────┤ │
│2-17 │ │TU00000000│92.05 │1,692,914 │84,646 │1,777,560 │ │
├───┤ ├─────┼────┼──────┼──────┼─────────┤ │
│2-18 │ │TU00000000│92.05 │2,027,611 │101,381 │2,128,992 │ │
├───┤ ├─────┼────┼──────┼──────┼─────────┤ │
│2-19 │ │TU00000000│92.05 │320,350 │16,018 │336,368 │ │
├───┤ ├─────┼────┼──────┼──────┼─────────┤ │
│2-20 │ │TU00000000│92.05 │1,297,398 │64,870 │1,362,268 │ │
├───┤ ├─────┼────┼──────┼──────┼─────────┤ │
│2-21 │ │TU00000000│92.05 │18,833 │942 │19,775 │ │
├───┤ ├─────┼────┼──────┼──────┼─────────┤ │
│2-22 │ │TU00000000│92.06 │422,013 │21,101 │443,114 │ │
├───┤ ├─────┼────┼──────┼──────┼─────────┤ │
│2-23 │ │TU00000000│92.06 │459,971 │22,998 │482,969 │ │
├───┤ ├─────┼────┼──────┼──────┼─────────┤ │
│2-24 │ │XU00000000│93.01 │9,784,122 │489,207 │10,273,329 │ │
├───┤ ├─────┼────┼──────┼──────┼─────────┤ │
│2-25 │ │XU00000000│93.01 │8,125,586 │406,280 │8,531,866 │ │
├───┤ ├─────┼────┼──────┼──────┼─────────┤ │
│2-26 │ │XU00000000│93.01 │3,675,262 │183,763 │3,859,025 │ │
├───┤ ├─────┼────┼──────┼──────┼─────────┤ │
│2-27 │ │XU00000000│93.01 │4,016,480 │200,824 │4,217,304 │ │
├───┤ ├─────┼────┼──────┼──────┼─────────┤ │
│2-28 │ │XU00000000│93.01 │6,256,168 │312,809 │6,568,977 │ │
├───┤ ├─────┼────┼──────┼──────┼─────────┤ │
│2-29 │ │XU00000000│93.01 │13,599,665 │679,981 │14,279,646 │ │
├───┤ ├─────┼────┼──────┼──────┼─────────┤ │
│2-30 │ │XU00000000│93.01 │588,115 │29,406 │617,521 │ │
├───┴────┴─────┴────┼──────┼──────┼─────────┼────────────┤
│ 合計│65,917,944 │3,295,901 │69,213,845 │ │
├───┬────┬─────┬────┼──────┼──────┼─────────┼────────────┤
│ 編號 │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金額+稅額 (新台幣)│ 備註 │
├───┼────┼─────┼────┼──────┼──────┼─────────┼────────────┤
│3-1 │慶欣欣鋼│TU00000000│92.05 │2,531,798 │126,590 │2,658,388 │即起訴書附表一項次編號3 │
├───┤鐵股份有├─────┼────┼──────┼──────┼─────────┤ │
│3-2 │限公司 │TU00000000│92.05 │2,047,002 │102,351 │2,149,353 │ │
├───┤ ├─────┼────┼──────┼──────┼─────────┤ │
│3-3 │ │TU00000000│92.05 │3,094,737 │154,737 │3,249,474 │ │
├───┤ ├─────┼────┼──────┼──────┼─────────┤ │
│3-4 │ │TU00000000│92.05 │8,775,661 │438,784 │9,214,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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