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63號
TCHM,98,上訴,26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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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之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1902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114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丙○○部分撤銷。
乙○○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建宏(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乙○○合 謀以營運不良之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達「假貸款真詐財」 之目的,惟其等自身之信用狀況並不合於擔任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遂透過知情之郭繼元(通緝中)、丙○○(原名廖全 德)尋覓適合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名義上經理之「人頭」 。於民國 94年6月間,郭繼元介紹願充任虛設公司登記負責 人之丁○○(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與丙○○認識,再由丙○ ○介紹丁○○與李建宏、乙○○會面,經丁○○同意且知情 下,於同年 6月21日,申請登記丁○○為晟羚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晟羚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路○段42號3樓,嗣 遷至桃園縣桃園市○○○街 119號14樓)之唯一股東及董事 完竣。嗣郭繼元介紹願充任公司名義上經理人之化利民(亦 經原審判決確定)與李建宏、乙○○會面。李建宏、乙○○郭繼元、丁○○、丙○○、化利民旋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而基於填載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 94年8月間某日,在李建宏位於臺中市○○○○街37 號之居處謀劃議定,推由化利民掛名擔任晟羚公司經理,以 利向銀行申貸款項,惟實際上,丁○○及化利民並無實際出 資,亦未實際從事晟羚公司董事及經理之事務,晟羚公司之 事務實係由李建宏、乙○○控制。李建宏、乙○○郭繼元丙○○為使化利民同意擔任晟羚公司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並對化利民稱日後將給與紅利等語,使化利民同意擔 任晟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銀行貸款。嗣其等為製造晟羚公 司購入吹模機為生產設備之假象,而藉此提昇貸款徵信之分



數,均明知晟羚公司並未向智吉有限公司(下稱智吉公司) 洽購 4臺吹模機,竟推由李建宏出面與智吉公司負責人李仁 吉(另案偵辦中)聯繫,而與李仁吉共同基於填載不實商業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仁吉委請不知情之會計師李純真 填製內容為智吉公司販賣 4臺吹模機予晟羚公司、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2,625, 000元、含營業稅 131,250元、含稅 合計為 2,756,25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予李建宏使用 。又其等為使化利民擁有不動產之假象,以便利貸款之聲請 ,復刻意製作化利民於 94年8月22日向李建宏之女戊○○以 7,100,000 元購買坐落臺中市○○○○街37號房屋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待完成上開作業後,李建宏、乙○○郭繼元丙○○、丁○○、化利民即於 94年8月30日呈送客戶授信 申請書,以晟羚公司(代表人丁○○)為借款人、董事丁○ ○及經理化利民為連帶保證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 行申請分別為2,000,000元(5年期、分期償還,用途為資本 支出)、1,000, 000元( 1年期、到期償還,用途為營業週 轉)之無擔保放款,並檢送前述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予該行用以徵信查核之用,復於該行徵信人員 邱維德、副理陳鎬全至晟羚公司位於苗栗縣造橋鄉○○路70 之1號之工廠查看時,虛偽在該址堆放吹模機8臺,進一步塑 造晟羚公司營運現狀之幌像,而致使該行徵信人員邱維德陳鎬全陷於錯誤,誤以為丁○○確有從事晟羚公司董事職務 ,化利民確有從事晟羚公司經理職務,且誤認為晟羚公司營 運良好、具專業性、產品亦具發展性,而由邱維德出具之載 有:「陸、綜合意見:產銷及一般經營情形:該公司從事塑 膠製造及塑膠原料批發買賣,˙˙˙目前營業現況正常。˙ ˙˙行業展望及其他:該公司於94年7月在造橋鄉設有約800 坪的塑膠加工廠,目前有吹模機8部,未來將在購置4部˙˙ ˙(法人徵信部分)」、「肆、綜合意見:該員(指丁○○ )為晟羚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業務之拓展,個 人現況正常,信評可(丁○○個人徵信部分)」、「肆、綜 合意見:三、總評:該員為晟羚科技有限公司之經理˙˙˙ 目前購置臺中市西屯區○○○○街 37號不動產,總價約710 萬元,正辦理過戶中˙˙˙個人現況正常,信評可(化利民 個人徵信部分)」等語之徵信報告,並逐級簽呈予該行襄理 李高欽、副理陳鎬全、經理林昌育等,使其等亦因而陷於錯 誤,相信晟羚公司、丁○○、化利民確有清償能力,遂於94 年9月15日同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分別貸款2筆各1, 000,000元(其一借款期間係 94年9月16日起至99年9月16日 止,利率按當時該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 4﹪計算;另一借款



期間係94年9月16日起至95年9月16日止,利率按當時該行 2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3.145﹪計算)予晟羚公司。李 建宏、乙○○郭繼元丙○○、丁○○、化利民以晟羚公 司名義詐得上開所貸款項後,僅繳納部分本息,餘未清償, 晟羚公司尚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合計 1,958,331元 。化利民在其上開犯行,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前,即於 95年5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 上開犯行,並對李建宏、乙○○郭繼元丙○○、丁○○ 提出告訴。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化利民自 首並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 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 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 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 法庭法動,在使訴訟程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 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 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 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 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 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 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 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



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17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 被告乙○○丙○○與共同被告化利民、丁○○、郭繼元等 人(彼此間互為證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人李仁吉邱維德於偵訊中、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及 臺北市政府94年6月21日府建商字第09410468800號函、晟羚 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智吉公司開給晟羚科技公司之統一發 票影本、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 95年10月5 日95竹南字第3526號函檢送之本案貸款客戶授信申請書、權 限內授信申請書、授信流程控管表、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 授信審核書、徵信報告(法人)、徵信報告(丁○○個人部 分)、徵信報告(化利民部分)、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 表、合作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等,依卷證所示,其等 作成或取得之狀態,並無違背其等個人意思而為陳述,或其 他違法取供或不法取得之情形,並被告乙○○丙○○、共 同被告化利民、丁○○、郭繼元、證人李仁吉邱維德於偵 訊中均曾經檢察官諭令具結,其等證詞之可信性,更已獲擔 保,且本件公訴人、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不爭執上開證據 之證據能力,足認並無顯不可信或係違法取供或不法取的之 情況,本院審酌其等之內容亦適宜為本案證據,是上開證據 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 中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被告乙○○辯稱:伊係因丙○○等 人沒有工作,才介紹渠等與李建宏認識,伊與李建宏、丙○ ○、丁○○、郭繼元原本約好要合夥一起經營晟羚公司,苗 栗造橋工廠之 8部吹模機,是由李建宏擔任監察人之春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源公司)所進口,伊並不知有智吉 公司之存在,後來不知道何人找來化利民,反演變成詐貸事 件,伊就退出合夥,房屋如何過戶及公司如何經營,伊並不 清楚,更未參與本案云云;被告丙○○辯稱:乙○○介紹伊 與李建宏認識之後,其等即與郭繼元 4個人去瞭解臺中市○ ○○○街37號之情形,因該屋係登記在李建宏的女兒名下, 李建宏可以全權處理,另外也有去造橋,有看到廠房、機械 8 部全新的,還有原料,因工廠需週轉金才可以運作,伊就 介紹臺灣中小企銀竹南分行承辦人與李建宏認識,臺灣中小 企銀竹南分行係經徵信,且有實物存在才會放貸,統一發票 及房屋買賣伊並不清楚云云。
二、經查:
㈠晟羚公司係於 94年6月21日申請登記共同被告丁○○為該公



司(原設址在臺北市○○○路○段42號3樓,嗣遷至桃園縣桃 園市○○○街 119號14樓)之唯一股東及董事之事實,有臺 北市政府94年6月21日府建商字第09410468800號函、晟羚公 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 廠登記證等在卷可查,應可認定。又該公司以董事即共同被 告丁○○、經理即共同被告化利民為連帶保證人,於 94年8 月30日呈送客戶授信申請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 申請分別為2,000,000元(5年期、分期償還,用途為資本支 出)、1,000,000元(1年期、到期償還,用途為營業週轉) 之無擔保放款,並檢送前述統一發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予 該行用以徵信查核之用,嗣該行徵信人員邱維德、副理陳鎬 全至晟羚公司位於苗栗縣造橋鄉○○路 70之1號之工廠查看 後,以晟羚公司營運良好、具專業性、產品亦具發展性,而 由證人邱維德出具徵信報告,並經該行襄理李高欽、副理陳 鎬全、經理林昌育會簽採認後,相信晟羚公司、丁○○、化 利民確有清償能力,遂於 94年9月15日同意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竹南分行分別貸款2筆各1,000,000元(其一借款期間係94 年9月16日起至99年9月16日止,利率按當時該行基準利率加 年利率4﹪計算;另一借款期間係94年9月16日起至95年9 月 16日止,利率按當時該行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145 ﹪計算;以下合稱本案貸款)予晟羚公司之事實,為證人邱 維德於偵訊中證述甚詳,復有授信約定書、借據等在卷可稽 ,洵可認定。
㈡共同被告化利民、丁○○均未出資經營晟羚公司,且共同被 告化利民斯時係計程車司機,係受以可獲取紅利為由,而臨 時受邀充任上開連帶保證人,並為此而掛名擔任晟羚公司之 經理;另共同被告丁○○原職係娃娃車司機等各情,為共同 被告化利民、丁○○分別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證甚詳。再 者晟羚公司迄至證人邱維德至位於苗栗縣造橋鄉○○路70之 1 號之工廠查看該公司營運狀況時,仍未實際開始營運、生 產之事實,亦為被告乙○○丙○○、共同被告丁○○、化 利民及證人郭繼元於偵訊中供證相吻在卷可查。另智吉公司 並未販賣 4台吹模機予晟羚公司,智吉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李 仁吉係受李建宏之請託,始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李純真依李 建宏所要求之內容,開具前揭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之事實, 復經證人李仁吉於偵訊中結證甚詳,並有前述統一發票影本 在卷可稽,應無疑義。再者,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 賣內容係屬虛偽一情,亦經共同被告化利民於偵訊及原審審 理中供證甚詳,而可認定。
㈢證人邱維德於偵訊中到庭結證稱:「(檢察官問:職業?)



中小企銀竹南分行徵信人員。」、「(檢察官問:晟羚科技 公司跟你們銀行總共貸款幾筆?)2筆,金額各為1,000,000 元˙˙」、「(檢察官問:這兩筆是否都是你徵信的?)是 的。」、「(檢察官問:你如何會做此筆徵信,是何人申請 的?)˙˙˙我和我們副理陳鎬全去看現場,˙˙˙工廠在 造橋,有看到現場放了7、8部機器,也有原料在旁邊,˙˙ ˙我們有問當時的一個經理,名字我已經忘記了,因為該公 司是做可溶性塑膠,˙˙˙我們認為產品具有發展性,經理 也說有專業性˙˙˙」、「(檢察官問:〈提示中小企業銀 行權限內授信申請書附表〉審核意見及承作條件是否你擬的 ?)是的˙˙˙」、「(檢察官問:〈提示中小企業銀行小 額簡便貸款授信審核書〉關於裡面的貸款額度評等表,是否 你評等的?)是的˙˙˙」、「(檢察官問:你在評等表內 說資金用途是要購置機器設備的依據?)當初我去看的時候 是8 臺機器,我們銀行小額週轉金是可以購買機器或原料, 他買這個機器有提出 1張發票,所以我們認為這筆貸款是要 購買機器用的˙˙˙」、「(檢察官問:〈提示智吉公司開 給晟羚科技公司的統一發票?〉你說的發票是否就是此張? )是的。」、「(檢察官問:你在現場有無看到吹模機?) 有看到機器˙˙˙但是真正用途無法確定,跟我們貸款的人 說這是吹模機,發票上也是這樣寫。」、「(檢察官問:〈 提示晟羚科技公司貸款審核的綜合意見書?〉這個是否你寫 的?)是的。」、「(檢察官問:〈提示客戶姓名化利民之 綜合意見書?〉總評是否你寫的?)是的,我是依據他們公 司提出的買賣契約。」、「(檢察官問:這個化利民購買臺 中市不動產買賣契約〈指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何處? )〈庭呈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1份〉這是晟羚科技公司提供的 ,至於是何人提供的我不知道。」、「(檢察官問:〈提示 所有被告之身分證照片〉是哪一個人找你辦貸款?)如果沒 有記錯的話應該是丙○○。」、「(檢察官問:你的徵信內 容有無問題?)〈庭提臺灣中小企銀委託徵信覆函 1張、丁 ○○的徵信報告、化利民的徵信報告、苗栗地院民事判決〉 我的徵信沒有問題˙˙˙」等語。且經核本案貸款流程,本 案貸款係經證人邱維德徵信並出具載有:「陸、綜合意見: 產銷及一般經營情形:該公司從事塑膠製造及塑膠原料批發 買賣,˙˙˙目前營業現況正常。˙˙˙行業展望及其他: 該公司於94年7月在造橋鄉設有約800坪的塑膠加工廠,目前 有吹模機8部,未來將在購置4部˙˙˙(法人徵信部分)」 、「肆、綜合意見:該員(指丁○○)為晟羚科技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負責公司業務之拓展,個人現況正常,信評可(



丁○○個人徵信部分)」、「肆、綜合意見:三、總評:該 員為晟羚科技有限公司之經理˙˙˙目前購置臺中市西屯區 ○○○○街37號不動產,總價約710萬元,正辦理過戶中˙ ˙˙個人現況正常,信評可(化利民個人徵信部分)」等語 之徵信報告後,再逐級簽呈予該行襄理李高欽、副理陳鎬全 、經理林昌育等人採認該徵信結果,而准予放貸本案貸款予 晟羚公司,亦有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南分行95年10月5日95竹南字第 3526號函檢送之本案貸款 客戶授信申請書、權限內授信申請書、授信流程控管表、中 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授信審核書、前述統一發票影本、徵信 報告(法人)、徵信報告(丁○○個人部分)、徵信報告( 化利民部分)、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等在卷可查。則 依此,顯見證人邱維德係受被告等人虛偽營造丁○○、化利 民係晟羚公司之董事、經理,丁○○出資經營晟羚公司,該 公司已向智吉公司購入 4臺吹模機,且已開始營運,而丁○ ○、化利民確均有相當資產,其等個人信用狀況正常,化利 民甚甫斥資7,100, 000元購入不動產之假象,及其等所虛偽 製作之前述統一發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幌子所詐騙,因 而出具載有前述內容之徵信報告,並因此上簽予該行襄理李 高欽、副理陳鎬全、經理林昌育,使其等亦因而陷於錯誤, 誤以為被告等人、晟羚公司確有貸款之真意,而准予放款予 晟羚公司。是被告等人顯有虛偽營造公司營運假象,並填載 不實之統一發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施用詐術,致使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准予放貸本案貸款之事實甚明。 ㈣被告乙○○丙○○雖又分別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合作契約 書、存證信函、進口報單等為其等有利之佐據。但查: ⑴共同被告化利民於偵訊中供證:「(檢察官問:是否郭繼元丙○○找你擔任晟羚科技的經理?)郭繼元找我擔任的, 廖全德(即丙○○,下同)說這家公司會賺錢,叫我參加一 份,廖全德郭繼元、李建宏、乙○○他們 4人還叫我擔任 晟羚公司的保證人,說要給我紅利,我想說有紅利可以賺就 同意了,他們當初還跟我說這家公司可以正常營運。」、「 (檢察官問:你是否有提供你個人印章給別人?)我有提供 ,但是郭繼元有刻我的印章˙˙˙」、「(檢察官問:你是 否在94年9月15日跟申小企銀竹南分行貸款200萬元?)是的 ,就是這筆我擔任保證人。˙˙˙」「(檢察官問:就晟羚 公司你有無實際出資?)沒有。」、「(檢察官問:晟羚公 司有無實際擔任經理?)沒有,我只是掛名,中小企銀對保 時說那家公司是做塑膠模。」、「(檢察官問:有無實際到 晟羚公司工廠看過?)有,我沒有看到實際營業,只有擺一



些樣品。」、「(檢察官問:你有無去過晟羚公司造橋的加 工廠?)有,郭繼元當時包我的車子到造橋的工廠看看˙˙ ˙」、「(檢察官問:造橋加工廠裡面你有無看到 8部吹模 機?)有看到機器,但是吹模機是什麼我不知道,去的時候 說還在籌備當中,沒有看到工人,只有辦公室坐幾個人而已 。」、「(檢察官問:你有無買臺中市西屯區○○○○街37 號的房屋?)沒有。」、「(檢察官問:有無花總價 710萬 元買房屋?)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戊○○購 買臺中市西屯區○○○○街的房子?)那個地方我有去過, 起先是李建宏、廖全德郭繼元乙○○本來說這房子要過 戶給我,我跟他們說不要,到後來他們如何處理,我就不知 道了。」、「(檢察官問:為何契約書上會有你的印文?) 是李建宏叫郭繼元去刻的。」、「(檢察官問:這個不動產 有無移轉登記到你名下?)不知道˙˙˙」、「(檢察官問 :是否庭上這位邱維德在造橋工廠徵信?)我沒有注意,當 時廖全德郭繼元一直對我洗腦,說作保沒有關係˙˙˙」 、「(檢察官問:在晟羚公司有無看到吹模機?)我有看到 機器,但是吹模機長什麼樣子我不知道。」、「(檢察官問 :要跟銀行辦貸款,你有無提供任何資料?)沒有,當初是 郭繼元包我的計程車說要看工廠,到工廠當天就作保,就是 庭上的邱維德幫我對保的。」、「(檢察官問:要跟銀行貸 款,公司的財務資料是何人提供?)乙○○廖全德、郭繼 元當時手上有拿貧料,但是我不知道他們拿什麼資料。」、 「(檢察官問:郭繼元等人要你投資多少錢?)他說不用現 金,只要作保也是一種形式的投資。」、「(檢察官問:述 敘丙○○往來的經過?) 94年4月份,郭繼元介紹的,當時 丙○○郭繼元說有公司可以投資,我與丙○○碰面是在臺 中市漢口國中對面的一家泡沫紅茶店見面。」、「(檢察官 問:有何意見?)丙○○、李建宏、郭繼元乙○○說如果 工廠有生產一年給我 200萬的紅利,並說工廠上軌道就可以 在工廠上班。」等語,嗣於原審審理中亦供證稱:「被害人 戊○○部分的契約書我事先知道,後來我在同意做保證人前 後沒有多久有一天李建宏拿契約給我看的時候,我說我不要 簽名,他說這個房子可以幫助工廠營運貸款,叫我簽名,我 說不要簽名,這個契約書我沒有簽名,但我知道,他說房子 要辦理過戶給我,那個印章是他們刻的,但實際上是何人刻 的我不知道,我同意擔任人頭去借款,整個貸款過程都是交 給李建宏去處理的,包括所有文件的準備,印章的準備也都 是李建宏負責,我只有出面對保與銀行接洽,若銀行需要補 資料的時候,我不知道是何人負責送件,我只有對保,之後



的其他事情我都不知道,到底是由何人負責,我也不知道。 我那時候在開計程車,目前也是開計程車,還沒有對保之前 有在寧夏西三街那裡透過郭繼元介紹與李建宏、乙○○見面 。郭繼元乙○○丙○○都有說對保之後可以領紅利。」 、「我只知道丁○○是晟羚公司的負責人˙˙˙。那時候我 本身是在開計程車,郭繼元丙○○乙○○、李建宏叫我 作保,其他的事情都不用擔心,並說每年有兩百萬元的紅利 ,並有工作可以做,他們有包我的計程車去公司看過˙˙˙ 郭繼元丙○○乙○○、李建宏有向我提及寧夏西三街買 賣的事,我們後來有去看一次。」等語。可知被告乙○○丙○○確均向化利民鼓吹擔任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即有利 可圖,並向化利民提及偽以寧夏西三街房屋買賣以利銀行貸 款之情甚明。
⑵共同被告丁○○於偵訊中供證:「(檢察官問:你是否擔任 晨羚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不是,我只是名義負責人,實際 負責人是李建宏。」、「(檢察官問:晟羚公司有無實際營 業?)我是什麼都沒有看到,造橋工廠有機器,但是沒有看 到有工人運作,我沒有看到實際營業。」、「(檢察官問: 跟中小企銀貸款200萬元你是否為申請人?)是的。」、「 (檢察官問:中小企銀的業務員有無實際到工廠對保?)有 ,他們來的時候還沒有營業,只有看到工廠和機器,銀行來 兩個人。」、「(檢察官問:晟羚公司是何人實際操控?) 應該是李建宏跟乙○○。」、「(檢察官問:為何要跟中小 企銀貸款 200萬元?)因為公司需要資金週轉,錢是李建宏 他們拿去,錢撥到哪裡去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李建宏在運 作。」、「(檢察官問:晟羚科技公司有無實際營業?)我 沒有看到。」、「(檢察官問:你何時擔晟羚科技公司的負 責人?)他們第一次跟我談是在 94年6月份,是郭繼元和丙 ○○跟我談的。」、「(檢察官問:誰說要把公司遷到桃園 的?)跟我說的是丙○○,他和乙○○是很久的朋友,都是 他們兩人在聯絡。」「(檢察官問:你跟中小企銀辦貸款, 事後為何不繳錢?)那個都是李建宏要處理公司財務和業務 的問題,所以都是他在負責,乙○○說他會負責監督。」、 「(檢察官問:你跟中小企銀貸款的目的?)是公司週轉要 用。」、「(檢察官問:你上次開庭說晟羚科技公司沒有實 際營業,為何還要借款給公司週轉用?)因為公司才剛開始 ,所以沒有營業,需要一些週轉金來營運。」、「(檢察官 問:李建宏與丙○○要你借錢做何用?)他們說是公司週轉 要用。」、「(檢察官問:晟羚公司有無賺錢?)尚未開始 營運。」等語。足見晟羚公司營運及貸款係由李建宏與被告



乙○○掌控,被告丙○○則負責居間聯絡無誤。 ⑶被告乙○○於偵訊中供證:「(檢察官問:誰介紹丁○○、 化利民跟你和李建宏認識?)是丙○○。因為李建宏說要開 塑膠工廠˙˙˙」、「(檢察官問:丁○○實際出資多少錢 )他沒有出資,他只是當負責人,我和李建宏是一方,李建 宏出機械和設備及工廠。化利民實際也沒有出資。」、「( 檢察官問:丁○○和化利民有無實際在晟羚公司上班?)沒 有,因為當時公司還沒有正式營運。」、「(檢察官問:貸 款下來撥到何人帳戶?)我聽丙○○郭繼元說貸款 200萬 元˙˙˙」、「(檢察官問:辦理貸款時,工廠是否已經開 始營運?)還沒有。」、「(檢察官問:你們申請貸款時, 公司是停擺狀況?)是的,還沒有開始營運˙˙˙」、「( 檢察官問:既然工廠及設備都是李建宏的,為何不由李建宏 當負責人由他去辦理貸款?)因為他在銀行的信用不好,不 能當負責人。」、「(檢察官問:你的信用有無瑕疵?)我 的信用不好˙˙˙」等語。可知被告乙○○與李建宏負責掌 管晟羚公司,其二人信用均不佳,遂透過被告丙○○找來共 同被告丁○○、化利民擔任人頭出面貸款。
⑷被告丙○○於偵訊中供證:「(檢察官問:你是否介紹丁○ ○跟化利民與李建宏、乙○○認識?)丁○○跟化利民都是 郭繼元的朋友,郭繼元帶他們跟我同時認識,目的是要合作 生產工廠,由丁○○擔任晟羚公司負責人,化利民當經理。 」、「(檢察官問:你在晟羚公司擔任何職?)第一次碰面 時,李建宏與郭繼元、丁○○、乙○○、化利民和我,因為 大家生活不好過,目的是要談成立晟羚公司,生產塑膠模, 公司有生產我們才有穩定的工作。我是負責介紹丁○○、化 利民郭繼元與李建宏、乙○○認識。」、「(檢察官問: 何人叫化利民當保證人跟銀行貸款?)是李建宏,事前有說 要貸款˙˙˙」、「(檢察官問:是否跟中小企銀竹南分行 貸款200萬元?)是的。」、「(檢察官問:你們申請貸款 時,晟羚公司是停擺狀況?)是的。」、「(檢察官問:是 你帶丁○○到苗栗工廠參觀?)是大家相約一起到那邊,不 是我帶他去的。」、「(檢察官問:與化利民往來的經過? )與化利民所說的認識原由是相同。」、「(檢察官問:化 利民有無告訴你他從事何種行業嗎?)他說他是從事計程事 業,並沒有提及他有何資金。」、「(檢察官問:當時你認 為他有無任何資產可以投資?)沒有,當時化利民自己也講 的很明白他沒有現金。」、「(檢察官問:即然化利民沒有 任何現金,為何他還會參與投資?)因為當時是化利民沒有 任何的不良的記錄,˙˙˙我就介紹給李建宏、乙○○認識



,94年9月份在臺中市○○○○街李建宏住處會面,當時有 郭繼元、丁○○、李建宏、乙○○、我、化利民在場˙˙˙ 」、「(檢察官問:是否有說上開話?)˙˙˙我是有提到 要給紅利,李建宏、郭繼元乙○○、丁○○都有這麼說, 200 萬元的紅利是李建宏提的,但是乙○○有打岔說公司剛 營運,不知道紅利狀況如何就提說要看結算的情況再看紅利 如何分配,丁○○也說要照乙○○的,我也有跟化利民說可 以分紅利˙˙˙」、「(檢察官問:經辦人員有無與化利民 對保?)有,約時間到工廠對保,對保時有我、郭繼元、乙 ○○、丁○○˙˙˙」等語。可知被告丙○○透過郭繼元介 紹丁○○、化利民與李建宏、乙○○認識,並對化利民誘以 紅利請其擔任銀行貸款保證人無訛。
⑸證人郭繼元於偵訊中結稱:「(檢察官問:你是否介紹丁○ ○跟李建宏、乙○○認識?)化利民是我介紹給丙○○,說 要開公司,李建宏有機械跟工廠設備及原物料,我們做塑膠 模,丁○○與我都住在臺中本來就都與丙○○認識,我跟化 利民本來是開計程車。」「(檢察官問:是否在 94年9月間 在李建宏台中市○○○○街37號的住處,說好由丁○○當晟 羚公司的負責人?)是的。」、「(檢察官問:當時在場有 哪些人?)我、丁○○、丙○○、李建宏、乙○○都在,化 利民是否在場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丁○○實際出 資多少錢?)˙˙˙丁○○實際上沒有出資,化利民實際也 沒有出資,我也沒有出資˙˙˙乙○○丙○○也都沒有出 資。」「(檢察官問:化利民是否也是當天講好要掛名當晟 羚公司的經理?)是的。」、「(檢察官問:丁○○和化利 民有無實際在晟羚公司上班?)˙˙˙李建宏說資金不夠, 還不能生產,因為資金不夠,工廠還沒有實際運轉,所以只 是有事情會過去一下,沒有每天在那裡。」、「(檢察官問 :何人叫化利民當保證人跟銀行貸款?)是李建宏˙˙˙也 是李建宏叫丁○○去辦理貸款,叫化利民當保證人。」、「 (檢察官問:是否跟中小企銀竹南分行貸款 200萬元?)我 有載李建宏、丙○○、丁○○和乙○○去中小企銀竹南分行 ,去好幾次˙˙˙」、「(檢察官問:辦理貸款時,工廠是 否已經開始營運?)有準備要營運,但是因為沒有錢,所以 還沒有營運。」、「(檢察官問:在94年 6月初你是否打電 話約丁○○到臺中市一家餐廳與丙○○聊天,提到大家要一 起生產塑膠產品?)是的。」、「(檢察官問:提到需要有 人擔任負責人去辦理貸款,而且公司的營運營業額一年8000 萬元,利潤 4成,是何人說的?)是李建宏說的。」等語。 另證人邱維德於偵訊中具結稱:「(檢察官問:〈提示所有



被告之身分證照片〉是哪一個人找你辦貸款?)如果沒有記 錯的話應該是丙○○。」等語。足認被告乙○○丙○○均 參與晟羚公司向銀行詐貸一事甚深,其等辯稱僅擔任仲介而 不知情云云,顯不足採。
⑹綜合上述被告乙○○丙○○、共同被告化利民、丁○○、 證人郭繼元邱維德之證述內容,並參酌前述㈡、㈢之說明 ,顯見被告乙○○丙○○、共同被告化利民、丁○○與李 建宏、郭繼元等人,就如何以丁○○、化利民虛偽充任晟羚 公司之負責人、經理,及如何營造晟羚公司有生產、購買吹 模機 4臺等營運,及化利民有購買不動產等相當資力之假象 ,以藉此施詐矇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之徵信及相關 承辦人員等人,而詐取本案貸款等經過情節,確有所相互謀 議聯絡及分工實施,是其等自均為本案共犯,堪無疑義,故 被告乙○○丙○○辯稱未參與、不知情,並無犯罪云云, 均乃避責之語,難以採信。又關於前述統一發票、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一事,被告乙○○丙○○等人雖均推稱不知情等 語,然本案貸款係屬法人貸款,則就公司營運狀況、相關財 務週轉及經理人資力、信用狀況情形,即乃徵信之基本要件 ,而被告乙○○丙○○既明知共同被告化利民、丁○○並 無資力參與晟羚公司之經營,且化利民原係計程車司機,僅 因受以可獲取紅利之利誘,而臨時受邀充任上開連帶保證人 ,並為此而掛名擔任晟羚公司之經理,甚更均知悉晟羚公司 並無實際營運之事實,卻仍於證人邱維德等徵信人員至公司 所屬工廠調查時,虛偽在工廠內堆放吹模機 8臺,以形造晟 羚公司營運現狀之幌像,並藉此欺瞞證人邱維德等徵信人員 ,則其等勢必亦當會對相關機器設備之取得、公司財務規劃 、能力,乃至於經理人之資力等配合提出相應之書證,以進 一步取信證人邱維德等徵信人員,因此被告乙○○丙○○ 對為此而取得前述統一發票,以及為此製作前述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等之情形,自當有所認知,並有依之而為犯罪實施方 法之決意,故被告乙○○丙○○等人此部分所辯,即與常 情有違,尚難採信。
⑺卷附合作契約書係於本案貸款後之 94年11月1日始簽訂,此 觀合作契約書上所載簽約日期自明,而共同被告丁○○於偵 訊中亦供證稱:事後在94年11月間,其與李建宏、郭繼元丙○○乙○○有補簽 1份合作契約書等語,足見該合作契 約書無非係共同被告丁○○與被告乙○○丙○○等人事後 彌縫之舉,連同據此所衍生之存證信函等,除均難以採為有 利被告乙○○丙○○等人之認定外,更徵其等確參與本案 甚深。至被告乙○○上訴本院時提出春源公司(李建宏擔任



監察人)之進口報單及公司基本資料等,欲證明晟羚公司確 有打算營運云云,惟該進口報單之進口物品是否確為晟羚公 司擺設在造橋工廠之8部吹模機,尚且有疑,且本件係認定 被告乙○○丙○○與共犯李建宏、郭繼元等人,以丁○○ 、化利民虛偽充任晟羚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並於工廠擺設 8部吹模機及以不實統一發票佯裝再購進4部吹模機,營造晟 羚公司有生產營運之假象,藉此向銀行詐貸款項,依此,擺 在造橋工廠之 8部吹模機縱係由李建宏擔任監察人之春源公 司所進口,亦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認定。另被告丙○ ○請求傳訊丁○○證明貸款金額係由李建宏領走一情,惟共 同被告丁○○於偵訊時已證稱:貸款 200萬元是李建宏他們 拿去,錢撥到哪裡去伊不清楚,伊只知道是李建宏在運作等 語,是本院認無再傳喚丁○○作證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㈤綜據上述,被告乙○○丙○○前詞所辯,無非推諉,不可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丙○○之犯行洵堪認定 。
三、被告乙○○丙○○等人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 年2月2日公佈之修正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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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