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3140號
TCHM,97,上訴,3140,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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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0號
          (
選任辯護人 莊淑君律師
      李慶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丙 ○○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起,第1延長羈押 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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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