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750號
TCHM,96,上訴,750,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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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行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張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勝雄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邦德
選任辯護人 許博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為中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蔡瑞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峰
選任辯護人 陳坤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松梧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
2227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242、5374號、91年度偵字第1653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部分,均撤銷。
陳國行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江勝雄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李邦德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朱為中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呂志峰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劉松梧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詐取所得之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應連帶追繳,發還臺中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壹、顏清標【業經本院另案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 六年,目前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中】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一日起,出任臺中縣議會之議長,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張清堂【業經本院另案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褫奪 公權六年,目前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中】同時出任臺中縣 議會之副議長,於議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議長綜理臺中 縣議會之會務;蔡文雄【業經本院另案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 八年二月,褫奪公權六年,目前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中】 自七十一年三月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之主任祕書,承議長 或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陳國行自八十七年 三月一日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之機要秘書,承議長之命 ,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高育鴻【已死亡,業經判決不受 理確定】擔任臺中縣議會副議長之機要秘書,承副議長之命 ,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 第十四屆議員,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李 邦德自八十四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朱為中 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呂 志峰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 ,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 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 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省縣自治 法廢止之前,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二、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 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市 】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 機構組織規程。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



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 法規賦予之職權。縣【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章、除 法律、省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縣【市】政府轉報省政 府備查,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縣【市】政 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 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各該自 治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第二十二條規定縣 【市】政府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 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 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 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縣【市】政府應即接受。第八 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議會。第二十三條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市】 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縣【市 】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縣【市】議會 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縣【 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縣【 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 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 【市】政府。第二十四條規定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 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 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 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市】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 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 報告於縣【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縣【市】決算審核 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 規牴觸者無效。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 以函告。第二十七條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 人,由縣【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縣【 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代表 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 府各局科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 出報告。縣【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 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第二十九條規定縣 【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 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縣【市】議會委員會 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縣【市】長



以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巿議會、縣【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 票分別互選之。議長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 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第四十五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 、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 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 當選。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四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 施政報告;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各該所屬機關首 長,均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縣【市】議員於議會開 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由相關 業務主管備詢。第四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 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 管列席說明。第五十二條規定縣【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 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違 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 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顏清標、張清堂、江勝雄劉松梧分 別有執行上述省縣自治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權責,蔡文 雄則襄助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執行職務,並襄理議會 其他行政事務之執行,陳國行、高育鴻、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 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 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
貳、緣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 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均為有女子陪侍 之酒店、酒家。其消費型態中所謂「坐檯」,係指陪侍之女 子即俗稱之「公關小姐」身著誘人暴露衣物,陪坐在來賓身 旁喝酒,或陪來賓跳舞、唱歌助興之花費【席間交易常態, 男子可對公關小姐上下其手、摟摟抱抱】。「檯費」【即T C】之計算,以十五分鐘為一節,每節收費新臺幣【下同】 三百七十五元,如公關小姐服務熱情,來賓滿意,可另「加 節數」贈與公關小姐,作為「打賞」小費。所謂「出場」則 指來賓帶著公關小姐離開原消費之酒店、酒家,至其他酒店 、娛樂場所從事該公關小姐所同意活動之費用。「出場費」 【即OC】係自出場時起,計算至翌日清晨六時止,但於晚



間十一時以「前」帶出場者,以包全場計算,費用一萬五千 元;晚間十一時以「後」帶出場者,核實計算至翌日清晨六 時,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計費。而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 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因 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故其中金錢豹系列酒店,係 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設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 之「晉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金豹餐 飲店」、臺中市○○路五十號之「集資莊飲料店」、臺中市 ○○路○段一五六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臺中市○○路 ○段六四之四號一樓之「聯膳餐廳」及「萊興飲料店」等商 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海派系列酒店則依其分店之所在,分 別以:臺中市○○路一三O號底層之「中美餐廳」、臺中市 ○○路一六七號六樓之四「東海飲食店」、臺中市○○路一 六七號五樓之四之「東方飲食店」、臺中市○○路一三二號 十二樓之「敏章飲食店」、臺中市○○路一六五號之「人人 餐廳」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假日酒店則以「保菖飲食 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則以「 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松 園KTV酒店」則以「松園料理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上開酒家酒店,並均以其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 對外開立消費收據或發票。
參、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 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均明知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 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 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 飲酒消費時,其中關於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 ,均與議事業務無關,並非預算法第五條所定「依法定用途 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亦即非臺中縣議會預算所編 列之「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此種花費不 得以公款支應,且於顏清標、張清堂擔任臺中縣議會正、副 議長之初,前往上開酒店及酒家消費,並以上開酒店及酒家 所開立之收據報支時,曾因此為臺中縣議會會計室方面退回 ,而明知在上開酒店及酒家之上述消費,非與議事有關之逾 時用餐,不得以「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預算科 目報支。惟因渠等仍密集、頻繁地前往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 店、酒家消費,長期下來,「坐檯費」、「打賞費」、「出 場費」等款項所費不貲,遂擬利用渠等前述之職權,以議會 之公款支付渠等在於如附表壹所示之酒店及酒家之上述消費 【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 松梧參與的消費時間、消費的酒店或酒家、消費次數及於臺



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等情節,各有不同 ,實際情形詳見附表壹所示,並以★註記,惟附表一係記載 消費總額,尚包括得以公款報銷之酒菜費及服務小費】,由 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 梧分別與如附表壹所示參與實際消費或驗收證明之顏清標、 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聯絡【各次消費的犯意聯絡詳見附表壹所示】,以內容不 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分次報支,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 名義,利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科目詐取公 款,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共同連續 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 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 公關小姐陪酒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陪酒、唱歌、 跳舞,意猶未盡時,更將上述酒店公關小姐帶出場,從事其 他娛樂活動,利用渠等分別為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議 員、主任秘書、議長機要秘書、副議長機要秘書、臺中縣議 會議事組組員、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臺中縣議 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身分,在職務上有權辦理核銷「議 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機會,並為規避會 計、審計單位審核得知渠等將酒店、酒家之上述消費,以公 款核銷之不法情事,對於在上開酒店或由顏清標自行簽帳、 或由張清堂自行簽帳、或由同行宴飲之蔡文雄【蔡文雄有時 以「張敏威」之名義簽帳】、或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機要秘 書之陳國行、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呂志峰 、議長司機李慶堂、張憲忠【以上二人並不知情】、副議長 機要秘書高育鴻等人名義代簽帳、或由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 幹部【俗稱「媽媽桑」】代簽帳之簽帳單【俗稱「紅單」】 ,要求各酒店總管理處會計人員及收帳人員,於消費後第二 個月的次月五日,或第三個月的次月十日,將渠等實際消費 之⑴酒菜、⑵服務小費、⑶檯費、⑷出場費、⑸打賞公關小 姐之小費或節數等費用,彙整為每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 二百萬元不等之消費額,連同⑴顧客簽發之本票及⑵消費明 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其等因臺中縣議會要求收 據或發票每紙不得逾十萬元及為求付款迅速,所提出之統一 發票或收據每紙面額大都在十萬元以下,統一發票之商號則 為上開辦理登記之商號或餐廳,消費事項則記載為「便餐」 。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收帳員廖秀華、海派酒店總務經理 吳國禎、假日酒店總會計陳小鈴及收帳員張岳臣、松園KT V酒店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卓桂民、李兆峰、新芳玉酒家 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曾祥益等人【以上除黃竹發外,均未



經起訴】,遂分別與設在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晉 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八號一樓之「金豹餐飲店」 、臺中市○○路五十號之「集資莊飲料店」、臺中市○○路 ○段一五六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六 四-四號一樓之「聯膳餐廳」、臺中市○○路一三O號底層 之「中美餐廳」、臺中市○○路一六七號六樓之四「東海飲 食店」、臺中市○○路一六七號五樓之四之「東方飲食店」 、臺中市○○路一三二號十二樓之「敏章飲食店」、臺中市 ○○路十六五號「人人餐廳」及「保菖飲食店」、「松園料 理店」、「竹昇企業社」、「新芳玉餐廳」等不詳姓名之各 該飲料店、飲食店、餐廳、料理店、企業社之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 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基於 共同之犯意聯絡,出具上述內容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交 給顏清標之議長室助理吳麗美【現改名為「吳莉湄」】、或 張清堂之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等辦理核銷。知情並有犯意聯 絡之吳麗美、張靜芳【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即憑認上開酒店 、酒家提供之消費本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上,顏清標、張清 堂、蔡文雄、陳國行呂志峰、高育鴻等人之簽名,確認為 議長顏清標、張清堂與蔡文雄等人之消費帳款無誤後,將上 述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收據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 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再徵詢顏清標、張清堂、 蔡文雄、陳國行呂志峰、高育鴻、朱為中等人實際用餐人 員名單後,憑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 餐人員」名單,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背面,資為 請款憑證。由於臺中縣議會預算之支出,按月受會計單位控 管,故上述酒店消費之核銷,嗣後吳麗美、張靜芳仍須徵詢 臺中縣議會之會計室,分期於有預算經費可供報銷時,始將 上開粘貼不實統一發票、收據及用餐名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 憑證提出,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 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辦理核銷, 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議長顏清標 之機要秘書陳國行、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朱為中 、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呂志峰、副議長張清堂或 其機要秘書高育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李邦德、縣議員 江勝雄劉松梧等人,均明知該等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之內 容與事實不符,但均在上述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驗 收證明」欄上蓋章偽予認證後,轉送臺中縣議會之總務及會 計單位審核。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上開請款憑證之記載內容為 「便餐」,且在所載之各餐廳或飲食店用餐,而無法知悉上



開消費係在不得以公款支付上述酒店「坐檯費」、「打賞費 」、「出場費」,致陷於錯誤予以核章後,再轉呈知情之議 長顏清標親自核准或授權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 代行核准上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費用支出。顏清標 、張清堂、蔡文雄等人於核銷上開酒店消費之憑證時,均明 知上述粘貼憑證用紙所附統一發票、收據及用餐人員名冊之 登載內容皆不實,且實際消費店名與統一發票商號、消費金 額與統一發票面額、消費地點與統一發票商號地址,消費日 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完全不相同,為內容登載不實之統 一發票、收據,復明知酒店或酒家女子之坐檯費及公關小姐 出場費、打賞公關小姐之小費皆與議會業務無關,依法不得 核銷公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渠等擔任臺 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主任秘書等職務,有權自行決行或 代理議長決行核銷議會會計憑證申領公款之權限,連續在上 述登載不實之粘貼憑證用紙之「議長」欄上,蓋用「議長顏 清標(甲)」章,非法准予核銷本應自行支付之酒店或酒家 檯費、出場費、打賞小姐之小費,足以生損害於公款核銷之 正確性。嗣後不知情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即憑依上開顏清 標議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核定之粘貼憑證用紙連同發票、用 餐人員名單等文件,製作「臺中縣議會付款憑單」送至臺中 縣政府財政局請求撥款。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課不知情之 公務員,亦憑此內容登載不實之會計憑證,簽發以統一發票 或收據之「餐廳、商號」為受款人,以統一發票、收據金額 為公庫支票之面額,再由吳麗美、張靜芳通知各酒店或酒家 業務專員,前往臺中縣政府領取公庫支票或逕行郵寄予酒店 ,兌付酒帳。顏清標、張清堂等即以此等方式,分別夥同參 與用餐,或嗣後代為辦理核銷手續之蔡文雄、陳國行、高育 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等人,連續 利用其職務上有權核銷臺中縣議會經費之機會,在臺中縣議 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 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義,授意上述酒店提供登載不實 之統一發票、收據,復使吳麗美、張靜芳等人製作內容不實 用餐人員名單,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循會計 程序辦理核銷手續,致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臺中縣政府財 政局人員皆陷於錯誤,由臺中縣政府如數支付渠等申領之公 款,而共同連續詐取財物用以墊付積欠之上述酒店之「坐檯 費」、「打賞費」、「出場費」,茲詳述其犯罪情形如下:一、金錢豹系列酒店部分:
(一)顏清標與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李邦德朱為中、呂 志峰、劉松梧等人,自八十八年四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



月十八日止,連續前往總管理處設在臺中市○○○路○段 六十四之四號四樓之金錢豹系列酒店,在臺中市○○路○ 段八號之市政店、臺中市○○路○段六四之四號之金山店 ,召集該系列酒店化名:佳麗、陽光、亮亮、薔薇、荳荳 、陳靜、蝴蝶、心蕙、汪蕾、KK、東方、草莓、小雪、 文心等公關小姐陪酒坐檯、唱歌、跳舞並帶出場,從事與 臺中縣議會業務無關之娛樂行為。每次消費後,或由顏清 標自行簽帳、或委由同行之蔡文雄、陳國行呂志峰、李 慶堂、張憲忠等人代行簽帳,或委由上述金錢豹系列各酒 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邱千蕙、張念念、蘇倩如等人代為 簽帳。每隔二個月的次月五日,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會 計人員廖秀華,即彙整每期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 等之酒帳,由訪檯幹部先簽發三個月期之遠期支票給金錢 豹酒店總管理處作為酒帳之擔保,再由酒店總管理處之會 計人員廖秀華將彙整之每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 元不等之酒帳,送至臺中縣議會給議長室助理吳麗美辦理 核銷【詳見附表叁編號一:臺中縣議會人員於金錢豹酒店 系列消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附表叁編號八:顏清標於 金錢豹酒店系列消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陳國行、高育鴻 、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 表壹編號一所示】。
(二)張清堂與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李邦德朱為中、呂 志峰、劉松梧等人,自八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八日止,連續前往金錢豹系列酒店設在臺中市○○ 路一五一號之文南店、上址金山店及設在臺中市○○路五 十號之大隆店,召集該系列酒店花名:素素、小曼、水晶 、吉娜、文華、可風、童心、加菲、林萱、紫琳、宋杰、 祖兒、美玲、富富、海潮、卡門、楊明、洪瑋、林倩、黃 娟、文瑄、李瑋、可樂等公關小姐,從事陪酒坐檯、宴飲 、唱歌、跳舞及出場等與臺中縣議會業務無關之娛樂行為 。每次消費後,皆由張清堂自行簽帳、每隔二個月的次月 五日,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即彙整每 期約一百萬五十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酒帳,由訪檯幹部先 簽發三個月期之遠期支票給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作為酒帳 之擔保,再由酒店總管理處之會計人員廖秀華將彙整之每 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酒帳,送至臺中 縣議會給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辦理核銷【詳見附表叁編號 一:臺中縣議會人員於金錢豹酒店系列消費明細表,及附 表叁編號九:張清堂於金錢豹酒店系列消費明細表。陳國 行、高育鴻、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實際參與



情形詳見附表壹編號一所示】。
(三)因事前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李邦 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等,為規避會計、審計單位 之審查得知渠等以公款報銷酒店消費,金錢豹酒店之收帳 員廖秀華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亦 因知臺中縣議會為遵守「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 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所為:「會計單位應嚴 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 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 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 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等規定,並避免審 計單位因認臺中縣議會之「便餐」費用支出異常,而為稽 查,有要求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十萬元為原則之情 事,嗣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後, 亦知臺中縣議會因便餐之支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仍屬不 明,與避免審計機關稽查之原因,臺中縣議會仍延續上開 「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十萬元為原則」之要求,復為能 迅速領款之目的,乃將前開消費款拆成每筆消費額不逾十 萬元,並分別以前開「晉啟飲料店」、「金豹餐飲店」、 「集資莊飲料店」、「慶聯飲料店」、「聯膳餐廳」等商 號之名義開立,品名書寫為「便餐」之消費店名與統一發 票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發票面額、消費地點與統一發票 商號地址、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不同之不實統一 發票。再定期持上述消費之簽單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前往臺 中縣議會,分別提供給顏清標之議長室助理吳麗美及張清 堂之助理張靜芳。經吳麗美、張靜芳憑認上開酒店提供之 消費本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 陳國行呂志峰等人之簽名,確認係顏清標、張清堂之消 費帳款無訛後,乃將酒店提出之上開統一發票,粘貼在臺 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再徵詢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呂志峰、高育鴻等實 際用餐人員名單後,憑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 聯繫逾時用餐人員」之名單,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 用紙背面,一併資為請款憑證。再從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 「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 時用餐」用途之名義,議長部分由議長機要祕書陳國行及 不知情之劉淑媚等人,副議長部分由副議長本人或其機要 秘書高育鴻,在上述內容登載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 用紙「驗收證明」欄上蓋章,送不知情之臺中縣議會總務 、會計相關單位核章後,轉呈明知上開粘貼憑證事項為不



得核銷之議長顏清標核定,或受顏清標授權之副議長張清 堂、主任祕書蔡文雄等代理核定後,即由臺中縣議會會計 憑以製作付款憑單,轉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課簽發公庫 支票,再由吳麗美、張靜芳通知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人員 廖秀華前往領取公庫支票,兌付上開酒帳。同時酒店總管 理處亦通知訪檯幹部領回渠等先前簽發作為擔保顏清標、 張清堂酒帳之支票。經核計顏清標等人就金錢豹酒店部分 ,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止,向臺中縣政府申報詐取之 公款高達五百零八萬六千零五元【其中檯費二百三十四萬 五千三百十三元,出場費為一百二十萬七千三百三十元, 詳見附表叁編號一、附表叁編號八】,張清堂部分截至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臺中縣政府申報詐取之公款為一 千九百三十萬六千五百零九元【其中檯費四百四十五萬四 千七百二十元,出場費七百三十一萬五千零一元,詳見附 表叁編號一、附表叁編號九】。其中坐檯費、出場費,陳 國行部分為四百一十二萬八千八百四十二元;李邦德部分 為二十三萬二千六百元;朱為中部分為二十五萬一千九百 二十四元;呂志峰部分為一百一十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劉松梧部分為一百九十萬八千一百七十七元【詳見附表貳 】。
二、海派系列酒店部分:
顏清標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夥同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呂志峰劉松梧等【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壹編號二、編號二】,連 續多次前往有公關小姐坐檯陪酒之海派系列酒店設在臺中市 ○○路○段一八三號之向上店、設在臺中市○○路一三O號 地下一樓之公益店、設在臺中市市○○○路一O二號之惠中 店;張清堂則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止,夥同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呂志 峰、劉松梧等【實際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壹編號二、編號二】 ,連續多次前往海派系列酒店向上店等,均召集公關小姐從 事坐檯陪酒、唱歌、跳舞,及出場等與臺中縣議會議事公務 無關之娛樂行為。每次消費後,顏清標皆委由同行之蔡文雄 ,以蔡文雄之名義代為簽帳,張清堂則自行簽帳或委由高育 鴻代為簽帳。並由上述海派系列各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 即俗稱「媽媽桑」花名「唐小雯」之蕭淑麗、劉明珍等簽名 在結帳單上,而以簽帳方式暫欠帳款,每隔三個月的十日左 右,由總管理處會算顏清標、張清堂等消費之總金額後,由 訪檯幹部先簽發三個月期之遠期支票給海派酒店公司作為擔 保。再由海派系列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不定期與蔡文雄聯繫



,於臺中縣議會有經費時,蔡文雄即通知吳國禎彙整每期臺 中縣議會同意核銷帳款前來請款。吳國禎在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因知臺中縣議會為遵守「審計機 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 所為:「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 ,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 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 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等規 定,並避免審計單位因認臺中縣議會之「便餐」費用支出異 常,而為稽查,蔡文雄有要求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五 萬元為原則之情事,嗣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施行之後,亦知臺中縣議會因便餐之支出是否適用政府採 購法仍屬不明,與避免審計巷機關稽查之原因,臺中縣議會 仍延續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十萬元為原則」之要求 ,復為能迅速領款之目的,乃將前開消費款拆成每筆消費額 不逾五萬元或十萬元,並分別以上開辦理設立登記之「中美 餐廳」、「東海飲食店」、「東方飲食店」、「敏章飲食店 」、「人人餐廳」等商號名義開立,品名則記載為「便餐」 之消費店名與統一發票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發票面額、消 費地點與統一發票商號地址、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 不同之不實統一發票。嗣即連同各分店會計提供彙整之蔡文 雄、張清堂、高育鴻等簽帳之本票(即酒店消費之紅單), 送往台中縣議會交給蔡文雄等人,確認為其等所簽帳之本票 及酒店消費總額,再轉交由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主任秘書 室助理等人,憑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 用餐」人員之名單後,由不知情之臺中縣議會副議長室助理 張靜芳,及不知情之主任秘書室助理將上述統一發票、用餐 人員名單等文件,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 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義 ,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送請知情之江勝雄、李邦 德、高育鴻等人在上述內容登載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 用紙「驗收証明」欄上蓋章,後經總務、會計相關單位核章 後,再轉呈由議長顏清標自行核定,或受顏清標授權之副議 長張清堂或主任祕書蔡文雄代行核定。顏清標、張清堂與蔡 文雄均明知上述粘貼憑證用紙所載實際消費店名與統一發票 商號、消費金額與統一發票面額、消費地點與統一發票商號 地址,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日期等,皆完全不相同,為不實 之統一發票,且「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 人員之名單,亦與實際參與用餐之名單不符,復明知女子坐 檯費及帶公關小姐出場費及宴飲費用依法不得核銷,竟利用



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主任祕書等職務,有決行議 會會計憑證申領公款權限,非法予以核銷支應自行支付之上 開酒店檯費、出場費等費用。嗣臺中縣議會會計憑依上開顏 清標等核銷之會計憑證,製作付款憑單轉臺中縣政府財政局 支付課簽發公庫支票,再由吳麗美、張靜芳通知海派系列酒 店總管理處會計前往領取公庫支票,兌現帳款後再由海派系 列酒店總公司人員返還訪檯幹部前所簽發,作為擔保之支票 。顏清標、張清堂即以此方式,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 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用餐名單,與其所授意之部屬蔡文雄 ,共同製作內容不實之粘貼憑證用紙,作為會計憑證,持向 臺中縣政府詐取財物,用以核銷應自行負擔之海派系列酒店 之檯費、出場費及宴飲費用。計臺中縣議會人員於海派系列 酒店消費有帳簿及消費明細之部分從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到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為二百十一萬四千四百零五元 【其中出場費及坐檯費共為一百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元,詳 見附表叁編號二】;缺少明細帳,只有帳簿之部分,從八十 七年十月間到八十九年六月間為五百零三萬二千二百零五元 【詳見附表附表叁編號二之一】,二者合計七百十四萬六千 六百十元。其中顏清標單獨消費部分為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五 十元【詳見附表叁編號八之一】,張清堂單獨消費部分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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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