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142號
TCHM,95,上易,1142,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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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國民
被   告 辛○○
          國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原名邱秀敏)
          國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國民
被   告 乙○○
          國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國民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丁○○
          國民
上列上訴人及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2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第1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14381號)
,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
第16277號、95年度偵字第21632號、95年度偵字第14200號、96
年度偵字第1349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5
號、96年度偵字第2456號、97年度偵字第2556號、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85號、3345號、95年度偵字第41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丙○○、己○○丁○○等四人、暨辛○○就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罪、乙○○就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戊○○就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等判決部分撤銷。
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公



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辛○○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國庫繳交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辛○○被訴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乙○○被訴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罪、戊○○被訴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罪等叁人之無罪判決部分)。
事 實
一㈠庚○○係址設臺中市南屯區○○○路○段666號10樓之4「嵩 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嵩仙公司」)登記及實際負 責人。
辛○○於民國(以下同)92年間擔任址設臺中市○○街○段



226號1樓「富盛金屬企業公司」(下稱「富盛公司」)登記 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丙○○(「富盛公司」於93年度改由 洪啟明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
己○○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419號1樓「同 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廣濟公司」)登記及實 際負責人。
乙○○係址設新竹市○○里○○路○段243號1樓「晨奕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晨奕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㈤戊○○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里○○路108號1樓「夏津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夏津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㈥丁○○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127號2樓「穎讚科 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穎讚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㈦賴保錡係址設南投縣草屯鎮○○里○○路500巷70弄9號「優 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先公司」)登記及實際負 責人。
㈧林秀蘭係址設臺中縣豐原市北陽450巷100弄30號「上右企業 社」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陳永諭(林秀蘭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
何文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61號1樓「巨浪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巨浪公司」)登記負責人。
葉順銘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223號4樓之2「揚曜企 業社」登記負責人(葉順銘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 臺中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 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186號15樓之12「耀盛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盛公司」)登記負責人。 吳文碩係址設立臺中市○區○○里○○街○段254號1樓「立 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鑫公司)登記負責人。 許連益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街27號「富可麗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富可麗公司」)登記負責人。 許少嵩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街16號1樓「順興源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源公司」)登記負責人。 楊境南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53號「敏勝企業社 」登記負責人。
王聖淮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詔安里某旦巷1之3號「偉勝發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勝發公司」)登記負責人。 賴正富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棋盤巷5之1號「亞琳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亞琳公司」)登記負責人。 謝錦明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廖厝里楊厝巷281號「昶遠灣管



企業社」登記負責人。
許合甲係址設彰化縣秀水鄉○○村○○街545號「利隆企業 社」登記負責人。
黃友庭係址設彰化縣線西鄉○○村○○路188之1號「益友工 業社」登記負責人。
林金泉係址設彰化縣和美鎮○○路○段536巷29號「昱豪企業 社」登記負責人。
盧德欽臺北縣中和市○○路506號6樓「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弘岐公司」)登記負責人。
賴阿旺係址設臺北市○○區○○里○○路28號3樓「信喆旺 有限公司」(下稱「信喆旺公司」)登記負責人。 余木山係址設臺北市○○區○○里○○街204號「大眾數位 家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公司」)登記負責人。 菜如煥係址設臺北市○○區○○里○○路363號3樓「附中行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附中行公司」)登記負責人。 李寶堂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186號18樓之7「金皇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皇公司」)登記負責人。 徐瑞庚係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6號3樓「定緯科技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定緯公司」)登記負責人。 林欲生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126巷15號1樓「頂峰 企業商行」登記負責人。
莫自然係址設新竹市○○路160巷1號4樓之2「瀚瑞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稱「瀚瑞公司」)登記負責人。 林明煌係址設臺北市○○區○○里○○○路162號4樓「旭農 生物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農公司」)登記負責人 。
洪啟明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棋盤巷54之8號「凱晟企 業社」登記負責人。並於93年度擔任「富盛公司」登記負責 人。
張寶金係址設臺北市○○區○○里○○路26巷9號「力大電 子有限公司」(下稱「力大公司」)登記負責人。 「東暘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暘公司」)係址設臺 中縣豐原市○○里○○街456號。
「陞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明公司」)係址設彰 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頭崙巷118號。
賴陳阿鍛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85號1樓「興建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興建公司」)登記負責人。 王惠貞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之50號「益晉電 鍍有限公司」(下稱「益晉公司」)登記負責人。 施佩君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段524號2樓「千



躍企業社」登記負責人。
柯朝清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28之5號「進蓬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進蓬公司」)登記負責人。 張玉樺係址設彰化縣鹿港鎮廖厝里廖厝巷79號「詠智塑膠有 限公司」(下稱「詠智公司」)登記負責人。
 余新珍係址設臺中市○○市○○里○○路1018號1樓「煒鑫 汽車材料行」(下稱「煒鑫汽車行」)登記負責人。 唐根炎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80巷8號「輪達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輪達公司」)登記負責人。 楊金盛係址設彰化縣福興鄉○○村○○路○段482號「隆盛汽 車百貨行」登記負責人。
 黃江煌係址設彰化縣福興鄉○○村○○街5號「晟源有限公 司」(下稱「晟源公司」)登記負責人。
蔡許琴係址設臺南縣仁德鄉○○村○○路○段240巷12號「松 發工業社」登記負責人。
二㈠庚○○係「嵩仙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嵩仙公司」與如附表一之一、一 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上開 公司負責人、及李思睿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並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李思睿為庚○○取得 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開立如附表一之 一、一之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做為「嵩仙公司」之進項憑證 ,並記入「嵩仙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 意聯絡,明知「嵩仙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內,並未 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由李思睿以「嵩 仙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二 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或 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庚○○則於每2個月作成臺 中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時附發票明細表), 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現已改制為臺中 市分局)申報該段期間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庚○○並基於幫助「富盛公司」、「同廣濟公司」、「穎讚 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述二之㈠ 所載之方式,連續幫助「富盛公司」、「同廣濟公司」、「 穎讚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2、3、6所示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 課之正確性。
庚○○為公司法上規定「嵩仙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 務人,於上述取得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發票做為「嵩



仙公司」之進項憑證,暨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分別持交 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等之不正方法,並於「嵩 仙公司」之92年度中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持以申報之,使「嵩 仙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 臺幣(以下同)22005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三㈠丙○○係「富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經辦該公司會計業務之 會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富盛 公司」與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之公司或企業 社間,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 三之三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並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 三之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取得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 三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所開立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 三所示發票做為「富盛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均記入「富盛 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 富盛公司」於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時間內,並未實 際銷貨予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仍以 「富盛公司」名義,於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時間, 連續填製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會計憑證即發票,並分 別持交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充作進項 憑證以行使之。丙○○每2個月作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持向稅務稽徵機關申報該段期間之營業稅,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㈡丙○○並基於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同廣濟 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述三之㈠ 所載之方式,連續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同 廣濟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1、2、3所示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 課之正確性。
辛○○為公司法上規定「富盛公司」於92年度之負責人,亦 為納稅義務人,由丙○○上述取得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 三之三所示發票做為「富盛公司」之進項憑證,暨將如附表 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四之一、四之 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等之不正方法,於「富盛公司」 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項目中持以申報之,使「富盛公 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9476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 正確性(另「富盛公司」於93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585600元,由洪啟明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



四㈠己○○係「同廣濟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同廣濟公司」與如附表五所示 之公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上開公司負責 人、及李思睿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 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內,連續由李 思睿為己○○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所開立如附 表五所示發票做為「同廣濟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同 廣濟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意聯絡,明 知「同廣濟公司」於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時間內, 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 ,由李思睿以「同廣濟公司」名義,於如附表六之一、六之 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會計 憑證即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公司 或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己○○則於每2個月作成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務稽徵機關申報該段期 間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㈡己○○並基於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穎讚公 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述四之㈠所 載之方式,連續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穎讚 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1、2、6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 正確性。
己○○為公司法上規定「同廣濟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納稅 義務人,於上述取得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做為「同廣濟公 司」之進項憑證,暨將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統一發 票,分別持交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 證等之不正方法,於「同廣濟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辦項目中以申報之,使「同廣濟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 號3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13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五㈠乙○○係「晨奕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晨奕公司」與如附表七之一、七 之二、七之三、七之四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 意往來,竟與上開公司負責人、及李思睿之成年女子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 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四所示之時間內,連續由李 思睿為乙○○取得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四 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所開立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 、七之四所示發票做為「晨奕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 晨奕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意聯絡,明



知「晨奕公司」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內,並未實際銷貨予 如附表八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由李思睿以「晨奕公司」名 義,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八所示之會計 憑證即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八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充作 進項憑證以行使之。乙○○則於每2個月作成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務稽徵機關申報該段期間之營業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乙○○並基於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同廣濟 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述五之㈠ 所載之方式,連續幫助「嵩仙公司」、「富盛公司」、「同 廣濟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1、2、3所示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 課之正確性。
六㈠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2542號判決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 有期徒刑4月),入監服刑後,於91年9月22日執行完畢。 ㈡戊○○係「夏津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夏津公司」與如附表九所示之公 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上開公司負責人、 及綽號「邱董」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 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夏津公司」於如附表九所示 之時間內,並未向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進貨之事實 ,竟連續由「邱董」為戊○○取得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或企 業社所開立如附表九所示發票做為「夏津公司」之進項憑證 ,並記入「夏津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 意聯絡,明知「夏津公司」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內,並未 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由「邱董」以「 夏津公司」名義,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 十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十所示之公司 或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再於嗣後每2個月作成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務稽徵機關申報該段期間 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㈢戊○○並基於幫助「嵩仙公司」、「同廣濟公司」逃漏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述六之㈡所載之方式,連 續幫助「嵩仙公司」、「同廣濟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 1、3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七㈠丁○○係「穎讚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穎讚公司」與如附表十一之一、



十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 上開公司負責人、及李思睿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思睿於如附表十一 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時間內,以「穎讚公司」名義,連續 填製如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發票,分 別持交如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充作 進項憑證以行使之,再於嗣後每2個月作成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持向稅務稽徵機關申報該段期間之營業稅,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丁○○並基於幫助「嵩仙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 聯絡,以上述七之㈠所載之方式,連續幫助「嵩仙公司」逃 漏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㈢丁○○為公司法上規定「穎讚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 務人,於上述將如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統一發票 ,分別持交如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 憑證等之不正方法,於「穎讚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辦項目中以申報之,使「穎讚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 6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9029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
八、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彰化、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庚○○乙○○丁○○戊○○己○○、丙○○、被告丙○○之選任辯護



人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 ,於本院9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96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 分、97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行準備程序中皆未表示異議 ,亦未就上述證據資料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 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 ,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 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 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理由部分:
甲、有罪判決部分:
一、違反商業會計法罪部分: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庚○○對其為「嵩仙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公司法上規定之負責人,上訴人即被 告(以下稱被告)丙○○對其為「富盛公司」之會計業務為 其負責登載,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己○○對其為「 同廣濟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公司法上規定之負責人,被告 乙○○對其為「晨奕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公司法上規定之 負責人,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丁○○對其為「穎讚 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公司法上規定之負責人,並對於被訴 無實際商業交易而分別取得即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三之 一、三之二、三之三、五、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 四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所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發票,分別作 為「嵩仙公司」、「富盛公司」、「同廣濟公司」、「晨奕 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嵩仙公司」、「富盛公司」、 「同廣濟公司」、「晨奕公司」應登載之帳冊中,及無實際 商業交易而開立發票,分別交由如附表二、四之一、四之二 、六之一、六之二、八、十一之一、十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 企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共同連續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罪,於本院審理中皆 為自白認罪供述;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戊○○對其 係「夏津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公司法上規定之負責人,「 夏津公司」並有取得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所開立之 會計憑證即發票作為「夏津公司」之進項憑證,及「夏津公 司」有開立如附表十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發票作為如附表十所 示公司或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等事實部分均不否認,惟矢口 否認犯罪,辯稱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發票開立時間,其已入 監執行,與其均無關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戊○○雖抗辯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發票開立時間,其已



入監執行,該發票之開立與其無關云云。然被告戊○○係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2年11月19日,進入臺灣臺 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又被告戊○○於偵查中已供稱:「其於92年間,因 毒品案件被關後,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就被公司股 東拿走了,這股東的姓名、年籍資料不清楚。」等語(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㈢第77頁) ;則依被告戊○○於偵查中之供述,其於92年11月19日進入 臺灣臺中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前,「夏津公司」大小章 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尚由其保管,且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發票 開立時間皆係於92年8月至92年10月即於其入監執行前所開 立,則「夏津公司」於如附表九所取得之發票、於如附表十 所開立之發票,既係在被告戊○○進入臺灣臺灣戒治所之前 ,被告戊○○在此段期間仍保管「夏津公司」大小章及統一 發票專用章,附表九、十所示之發票,當係於被告戊○○所 明知或同意下方為開立及取得,是被告戊○○上揭所辯,顯 屬事後卸責避就之詞,並無可採。
⒉又被告庚○○、丙○○、己○○乙○○丁○○上開自白 認罪供述,核有下列事證資以佐證堪認為屬真實: ⑴被告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言:
①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夏津公司」實際負責人,92年間並 無向「同廣濟公司」及「嵩仙公司」進貨。」等語(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影卷㈢第77 頁)。
⑵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夏津公司」於92年 間成立,成立「夏津公司」係為了做生意,「夏津公司」的 經營項目是汽車零件,實際負責人是「邱董」,被告提出之 前開資料我沒有看過,我不清楚是否為公司其他股東所為, 但前開資料上「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也不是「邱董 」的筆跡,我不認識被告庚○○,也不知道「夏津公司」有 與「嵩仙公司」簽訂託賣同意書及訂購商品情事,我業務是 跑外務,賣汽車省油零件,印象中「夏津公司」並無出售貨 物予「嵩仙公司」,「夏津公司」除了賣汽車零件外,並沒 有賣化粧品、工業助劑、五金材料。」(原審卷㈡第226至 233 頁)、「我是「夏津公司」負責人,沒有聽過「同廣濟 公司」,也沒不認識被告己○○,「夏津公司」沒有賣任何 東西給「同廣濟公司」,也沒有向「同廣濟公司」買過任何 東西。」等語(原審卷㈡第62頁)。
⑵被告乙○○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言:
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晨奕公司」於92年7、8月間有



在營運,之後就沒有在做買賣了,「晨奕公司」陳報給稅捐 機關之會計帳目是由記帳業者「李小姐」負責,「晨奕公司 」並無向「嵩仙公司」進貨,也沒有向「嵩仙公司」購買電 子材料,「晨奕公司」沒有付款給「嵩仙公司」,偵查卷㈡ 第193至204頁的資料,我以前沒有看過。」(原審卷㈡第14 、17至19頁)、及「「晨奕公司」有聘請業務員,但業務員 工作是接維修單及推銷電腦週邊產品,業務員並不會以「晨 奕公司」名義對外訂貨,因為「晨奕公司」的大小章並沒有 交給業務員。」(原審卷㈡第19頁)、「「晨奕公司」並沒 有銷貨給「同廣濟公司」,我不認識被告己○○,也不認識 陳敏祥,「晨奕公司」在新竹,新竹本身電腦就很發達,不 可能捨近求遠到臺中做生意。」等語(原審卷㈡第122頁) 。
⑶文書卷證部分:
①發票影本8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1月至12月之「 嵩仙公司」、「巨浪公司」、「上右企業社」進銷項憑證明 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4年12月9日北 區國稅竹市3字第0940014017號函附之「晨奕公司」92年1至 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各1件。
②「夏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影卷㈡第123至136頁)。 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嵩仙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 影卷㈠第88至89、91至94、97至98、113頁)。 ④「晨奕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資料1紙(原審卷㈡第72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竹市分局94年12月9日函附之「晨奕公司」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原審卷㈠第164頁)。
⑤臺灣臺中地院93年度訴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書1件。 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同廣濟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 宗影卷㈠第100、103至104頁)。
⑦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富盛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 影卷㈠第114至116頁)。
⑧「富盛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 人基本資料、「富盛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立鑫公 司」、「順興源公司」、「富可麗公司」、「英材公司」、 「巨浪公司」等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委任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銀行帳戶



存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公司銀 行存款帳戶資金去向流程圖及相關憑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77號移送併辦卷)。 ⑨「凱晟企業社」、「富可麗公司」92至94年10月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資料1冊、「富 盛公司」於92至93年專案聲請調檔統一發票清算、銷售額、 稅額申報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77 號移送併辦卷)。
⑩「晨奕公司」營業設立變更之稅籍資料、現場勘查照片、欠 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來 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申報退稅線上查詢、三 聯式統一發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70 號移送併辦卷)。
⑪「耀盛公司」進銷交易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 、明細表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耀盛公司」 設立登記等基本資料、銷項去路、進項來源、申報書查詢、 「興慶公司」、「巨浪公司」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影本、「瀚 瑞公司」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訂(出)貨單影本、「凱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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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智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晉電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大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