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8年度,397號
TPHV,98,抗,397,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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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97號
抗 告 人 丙○○
           (送達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河南實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514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兩者缺一不可。 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 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 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 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 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1項)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持有相對人河南 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29日、98年4 月29日、98年8月29日,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之支票3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抗告人提示97年12月2 9日屆期之支票,竟遭退票而不獲付款。茲抗告人查得相對 人已無預警關門歇業,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為越南 籍人氏,隨時有處分資產、捲款潛逃國外之可能,如不予立 即扣押,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執行之虞,並陳明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聲請對相對人財產在1,500,000元 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固據提出系爭支票3紙、相對人公司登 記資料、公司大門照片為證。惟上開證據充其量僅能釋明請 求之原因,對假扣押之原因,尚難認為已釋明,揆諸首揭說 明,其聲請假扣押即不能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以聲明廢棄原裁定,仍應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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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