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766號
TPHV,97,上,766,200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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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萬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2月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
  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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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