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766號
TPHV,97,上,766,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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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萬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就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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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