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號
TPHV,94,訴,1,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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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洪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本院93年度交上更㈠字第14號甲○○等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 4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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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