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緝字,98年度,2號
TPHM,98,上訴緝,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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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
字第121 號、89年度訴字第1339號、90年度訴字第482 號,中華
民國90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85年度偵字第17736 、17982 、23230 、24656 、24670 號
、86年度偵緝第894 號、87度偵字第9814號、90度偵字第23號;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5421 號、85
年度偵字第2202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甲○○於民國(下同)77年9月起至81年12月29日止,任臺 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住都局)局長,綜理 該局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緣76年間住都局辦理臺灣省臺北近郊污水下水道建設計劃中 八里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新建工程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 工程(以下簡稱八里污水廠處理蛋形消化槽工程),於76年 9月21日以預估預算新臺幣(下同)6億元價格先行委託美商 C. E. MAGUIRE公司(以下簡稱馬格里公司)設計 ,雙方契約約定於77年1月27日提出完整設計成果,始能支 付設計款,由於馬格里公司至78年2月21日始提出完整成果 ,已經逾期,且未依委任設計合約之規定,履行該工程督察 及指導、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承包商及設備製造商之審 查及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等應盡之義務,而甲○ ○、林文烈郭龍朗、林有德,與陳炯榮沈陳成沈德亮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竟分別於78年3月26日及80年6月29日 無視上述違約之情形,先後同意核發給付馬格里公司3百萬 元及5千9百37萬5千元之設計費,以圖利該公司。78年間, 甲○○與鼎臺集團吳開南勾結,先派任其心腹林有德為環北 隊長後,即經由林有德轉達指示予沈德亮,由沈德亮與鼎臺 集團駱水順及德國克洛克公司經理GROLLMANNHE INZGUENTER及HERMANNSHELMUT及 奧地利R. S. B. 公司共同密謀以德國克洛克公司合作廠 商OSWALD公司最近五年業績,每槽容量6000立方公尺 為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為藍本,先由李進寬以引進較新環保科 技為由,簽報臺灣省政府核准以限制投標廠商之國外合作廠



商資格,先行排除國內三越公司及上大公司營造廠投標機會 ,沈德亮並以提供馬格里公司不完整之規範及不提供合格廠 商資訊及要求繁複資料以嚇阻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方式阻止有 意投標之營造廠,嗣上開工程果然二次流標後,甲○○指示 林有德、沈德亮二人利用增列工程預算機會浮編預算,自原 工程款總額24億8千萬元增編至51億3千八8百萬元,並另將 原應呈報臺灣省政府之原限制廠商資格擅自放寬以利吳開南 集團之公司壟斷承包,林文烈郭龍朗沈陳成明知有浮編 預算及未經臺灣省政府核定即放寬投標資格情事,竟仍予核 章。事後,吳開南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及德國人GR OLLMANNHEINZGUENTER及HERMAN NSHELMUT等人得藉此機會,以出具與德商合作証明 不實之文件,以取得投標資格。由陳進益、林銘輝董信忠 分別代表嘉成公司、光輝公司、千吉公司,於業務上將此不 實事項登載於投標文件上,並由吳開南籌集各自給與三家公 司1億5千萬元押標金,參與投標以壟斷之方式由嘉成公司以 43億4千3百萬元得標,取得上開工程。甲○○郭龍朗、林 有德、沈德亮明知鼎臺集團有上開情事,竟仍予包庇通過未 予廢標。共同以此方式舞弊。且於得標之前,甲○○復預為 指示沈德亮、林有德於79年10月9日違法簽請本件工程自簽 約時起,領取三成之預付工程款,李進寬林文烈、林有德 明知其違法,復予核章同意。乃至於嘉成公司得標簽約後, 即時領得約11億元,用為週轉之途,使鼎臺集團得以先期獲 取該不法利益,其中吳開南為表酬謝,乃由徐淑貞(經本院 90年上訴字第335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94年臺上字第6046號駁回上訴確定)透過伍英世(繫屬本院 94年上更㈠字748號案件,通緝中)行賄甲○○3千萬元。茲 敘述其情形如下:
㈠違法圖利馬格里公司部分:
1.76年8月26日間,住都局為辦理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工程 ,以預估6億元價格,委託馬格里公司設計,雙方於76年9月 21日簽訂合約,設計期限,契約第二條明定:須於本合約生 效後即著手進行設計工作,並應於4個月內完成,且提出完 整之設計成果。故其完成期限為77年1月27日,詎沈德亮明 知77年8月23日,馬格里公司提出之設計,缺鋼筋數量統計 圖、管線相對位置圖及該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之 設計圖說,於78年2月21日始修正補充完成設計,依合約第2 項第2款規定,第2次付款:乙方於設計期限結束後。提送設 計總成果,經甲方認可後15天內給付新臺幣3百萬元,根本 不得付款,竟以圖利馬格里公司之意思,於78年3月5日由沈



德亮簽請准予付款,甲○○並於同年3月26日批【可】,使 馬格里公司領取該款項,沈德亮沈陳成郭龍朗明知其違 反規定,竟逐級核章,圖利該公司。
2.馬格里公司雖於78年2月21日修正補充完成初步設計,惟並 未依設計合約內1至3項之規定:履行詳細設計、施工規範之 編擬、工程數量之估算、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編擬、施工 計劃與施工進度之擬訂、工程成本之分析與估價、工程發包 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機電設備維護與運轉手冊之編擬及 工程督察及指導【⑴承包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⑵協 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⑶協辦施工及採購合約之簽 訂。⑷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劃、施工設備與預定進度。⑸施 工有關之測量校驗事項之諮詢。⑹有關設計圖及規範變更事 項之諮詢。⑺施工核驗事項之諮詢。⑻其他施工有關事項之 諮詢。】等義務,沈德亮明知此情,本不得續付設計費,竟 以圖利馬格里公司之意思,於80年6月7日由沈德亮簽請准予 續付設計費至合約發包總價百分之2之百分之95即5千9百37 萬5千元,並由林文烈於同年6月13日蓋用甲○○之乙章代核 定。逐級由知其違法之林有德、陳炯榮郭龍朗林文烈核 章圖利馬格里公司領取該款。
㈡經辦公共工程浮編預算先以限制資格後又違法放寬投標資格 壟斷承包部分:
甲○○接任住都局局長後,於78年間,將心腹林有德調至環 北隊擔任隊長,由林有德轉達指示沈德亮,與甲○○之密友 吳開南之鼎臺營建集團密謀以壟斷承包方式標取由住都局所 辦理之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由沈德 亮與鼎臺集團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及德國克洛克公司經 理GROLLMANNHEINZGUENTER及HER MANNS HELMUT及奧地利R. S. B. 公司共同 密謀,以德國克洛克公司合作廠商OSWALD公司最近5 年業績,每槽容量6000立方公尺為限制投標廠商資格為藍本 ,由奧地利R. S. B公司負責特殊模板土木部分,先由甲 ○○指示林有德、沈德亮先將投標廠商資格嚴格限制為:⑴ 臺灣地區甲級營造業,且為營造同業公會會員,最近5年均 連續入會,持有証明者。⑵投標廠商需要具有下列資格之國 外廠商技術合作:①最近5年內需要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 回收系統設計監造之經驗。②最近5年內需要整廠蛋形消化 槽及能源回收系統機電設備採購供應與安裝之經驗。國外廠 商同時符合①、②項資格之單一公司,需與國內投標廠商簽 立本工程合作証明文件;國外廠商如分別具①、②項資格共 同合作者,需檢附相互間對本工程之合作協議書外,並應推



舉乙家代表廠商與國內投標廠商簽立本工程之合作証明文件 ,該合作証明文件應載明共同連帶負責完成本工程並需經法 院公証或我國政府駐外單位簽証。國外廠商不論為單一公司 或共同合作公司之成員僅能與國內投標商乙家合作,否則標 單作廢。上列①、②項所述蛋形消化槽單一容量至少在6000 立方公尺以上,並已完工正常運轉半年以上,持有業主直接 發給之驗收完工証明文件。上開投標廠商之資格限制,由沈 德亮於78年10月15日簽請甲○○於同年10月20日核定後,由 住都局工務處呈報臺灣省政府於同年11月29日由臺灣省政府 秘書長蓋用主席邱創煥之甲章代為核可。以此限制投標廠商 之國外合作廠商資格方式,先行排除國內三越公司及上大公 司營造廠投標機會,沈德亮並以提供馬格里公司不完整之規 範及不提供合格外商資訊及於有意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競 標時,則要求繁複資料先行嚇阻,適原與鼎臺集團合作先後 符合資格之德國OSWALD公司變卦不願意直接與臺灣公 司協議合作以及原工程總價款24億8千元發包底價過低利潤 不足,及原與鼎臺集團合作之德國廠商克洛克公司資格亦不 符等因素影響。以致該工程,分別經79年3月14日及79 年5 月1日歷經二次投標皆流標。此時,即由甲○○指示林有德 、沈德亮二人與鼎臺集團吳開南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 再行謀議對策,圖使德國具備興建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 統工程經驗之OSWALD.SCHULZE公司得以與鼎 臺集團合作,標得上開工程。德國克洛克公司經理GROL LMANNHEINZ GUENTER及HERMANN SHELMUT二人即來臺灣與鼎臺集團吳開南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共同謀議取得上開工程,經謀商對策後,決 定由德國克洛克公司經理GROLLMANN HEINZ GUENTER及HERMANNS HELMUT,負責 取得該集團參加三家圍標廠商所需與德國曾有承製具備興建 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經驗廠商之合作協議証明書,吳 開南、駱水順負責與住都局甲○○、林有德、沈德亮謀議如 何放寬工程投標資格,及增列工程預算金額。79年9月某日 ,甲○○即以八里污水廠蛋形槽工程得以順利發包為由,指 示林有德應將投標廠商資格放寬及將預算予以提高。林有德 隨將未署名不知何家公司估算該工程費總額為51億7千3百58 萬5千4百51元之英文預算書,交付予沈德亮,要求沈德亮將 78年11月29日原由住都局總工程司朱憲政核定總額為24億8 千萬元之施工預算書,按工程管理費、設備費、施工費包括 ⑴土方部分,含:臨時設施、蛋形消化槽、消化槽機房及水 管廊、消化瓦斯貯槽、能源回收系統、系統管線埋設、廠區



道路及管線。⑵機械部分。含:污泥消化機械設備、消化瓦 斯貯存系統、能源回收系統、電力及中央控制設備、系統管 線機械設備。⑶、電器設備,含:污泥消化槽電器設備、消 化瓦斯貯存系統電器設備、能源回收系統電器設備、電力及 中央控制設備、系統管線控制設備、⑷、其他項:蛋形消費 、系統功能試車及操作人員訓練、操作施工圖製作費、施工 中環境污染防制費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器材運費、稅捐管理 及利潤、營造綜合險等,依一定比例予以調高略去零數,將 預算浮編至51億3千8百萬元。沈德亮明知提高預算應經向原 廠商查價後予以調整而未為,且了解該工程合理之價格及含 承包商之利潤,應在28億8千2百48萬6千9百93元左右而已, 竟基於與甲○○林文烈、林有德、郭龍朗沈陳成吳開 南、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GROLLMANNHEI NZGUENTER,及HERMANNSHELMUT共 同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果將預算增至51億3千8百萬元 。浮編22億5千5百51萬3千零7元。林有德復受甲○○之指示 ,為使鼎臺集團得以順利圍標,乃與沈德亮基於共同犯意聯 絡,無視臺灣省政府於76年8月17日轉頒「行政院暨所屬各 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6、第7條規定:工程主管機 關如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時,其工程實績應有最近5年之証明 。竟將第三次招標公告刪除⑴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 統設計監造及機電設備採購供應與安裝經驗之最近五年內之 資格。⑵國內外廠商合作証明文件應載明共同連帶負責完成 本工程。⑶、其合作協議書中譯本需經法院公証之相關資格 限制規定作為附件以綁標,逐級陳由沈陳成郭龍朗、林文 烈核章,沈陳成郭龍朗林文烈皆明知放寬投標資格應報 請臺灣省政府核定及提高預算未附原設計公司預算書及原廠 商之查價紀錄情事,竟仍同意9月22日蓋用『甲○○乙章』 核定。移由工務處辦理後續程序。李進寬復無視住都局規定 兩度流標視為重新招標其投標期限應為3個月之規定,將投 標期限縮短為45日,使其他廠商準備不及投標而予以排除以 利綁標,圖利鼎臺營建集團。
㈢勾結為業務登載不實以壟斷投標及審查資格標不實圖利部分 :
78年11月間,德國克洛克公司之業務經理GROLLMAN N HEINZ GUENTER與HERMANNS H ELMUT二人來臺與鼎臺集團之駱水順商談共同合作承包 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79年9月間達 成謀議共同以壟斷投標方式得標,先由駱水順陶恒生、郭 鈾揚成立圍標小組,由駱水順先將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及



能源回收系統工程投標廠商合作証明書,分別先交由嘉成公 司負責人陳進益、千吉公司負責人董信忠、光輝公司負責人 林銘輝簽名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再由駱水順收回,於 79年11月4日與陶恒生共同搭機,攜往德國轉交給GROL LMANN HEIEINZ GUENTER及HERM ANNS HELMUT,其二人,明知光輝公司並未與德 國ROMPFKLARWEROKEIN RICHTUN GENGMBH & CO. 公司合作,竟偽造該公司負責 人BODO HAGERICH之簽名復明知千吉公司未與 德國ROEDIGER ANLAGENBAUGMBH +COABWASSERTECHNIK公司合作,亦偽簽 該公司負責人MR. M. HOLZMANN之簽名偽造兩家 公司分別與光輝、千吉公司之合作協識証明書,交由駱水順 持此二紙不實之投標廠商合作証明書,於79年11月6日至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波昂總處申辦認証手續,使我國駐該處公 務員陳華玉將此不實文書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文書載明:茲 証明本文件確經H-G-S工商會簽字屬實等字樣予以公証, 足以生損害於我國核發簽證之正確性及德國ROMPFKL ARWER KEIN RICHTUNGEN GMBH  &CO. 及ROEDIGERO ANLAGENBAU  GMBH +CO ABWASSERTECHN--K二 家公司。駱水順陶恒生取得上開不實之公証投標廠商合作 証明書返臺後,連同嘉成公司與克洛克公司之投標廠商合作 証明書,與吳開南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吳開南至泰國盤谷 商業銀行調集資金得款新臺幣4億5千萬元,作為嘉成公司、 千吉公司、光輝公司投標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 設備新建工程之各1億5千萬元之押標金,並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由吳開南指使,並負責資金調度,由駱水順負 責準備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光輝公司土木工程投標資料。 陶恒生負責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光輝公司之機械投標資料 。郭鈾揚負責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光輝公司電機投標資料 ,陳進益、董信忠林銘輝出面投標,組合為圍標集團,共 同將前開公証不實之千吉公司、光輝公司投標廠商合作証明 書二紙行使,並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千吉公司及光輝公司標單 為虛偽與德商ROEDIGER ANLAGENOBAU  GMBH+CO ABWASSERTECHN--K及R OMPF KLARWE  ROKEINORICHTU NGEN GMBH &CO. 公司合作証明書,連同相關 機械、機電、土木資料:互為影、正本等資料,持向住都局 投標。又自79年起,林有德、沈德亮即承甲○○之命,與鼎



臺公司人員往來,協商上開工程之資格及國外合作廠商事宜 ,亦明知鼎臺集團將以關係企業中之嘉成公司、千吉公司、 光輝公司將參與八里污水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 。於79年11月20日,甲○○郭龍朗、林有德、沈德亮、與 鼎臺集團駱水順陶恒生郭鈾揚林銘輝董信忠、陳進 益、HERMANNS HELMUT、GROLLMAN N HEINZ GUENTR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 林銘輝董信忠、陳進益分持上開不實投標文件資料至住都 局出面投標,甲○○郭龍朗、林有德、沈德亮皆明知審查 資格標及規格標時依與馬格里公司合約規定應要求該公司派 員協助審標。竟基於共同圖利鼎臺集團吳開南等人之意思, 由未兼具土木、機械、機電專長之沈德亮單獨審核。沈德亮 於審標時明知住都局於上開工程資格標、規格標、所提替代 方案內要求投標廠商應具如附表一、二中編號一所示之資格 ,鼎臺集團所推出投標之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光輝公司, 所提供之如附表一、二、編號二、三、四所示提供之外商資 格及提供規格標資料皆屬不合格,理應廢標,竟予以審查通 過。使嘉成公司、千吉公司、光輝公司得以參加於79年12 月18日住都局所辦之價格標。並由內定之嘉成公司以43億4 千3百10萬元得標。嗣後由吳開南分別致贈駱水順2百萬元、 陶恒生60萬元、郭鈾揚30萬元以為獎勵。
㈣違法預付工程款三成圖利部分:
 臺灣省政府78年8月28日78府建字第156182號函頒布之「臺 灣省公共工程發包經常流標之因應措施「第四點」訂約方面 」(六)規定:「如工料同時發包,且廠商能提供保證書者 ,得由主辦工程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給予承包總價百分之 30預付款」。又,住都局發包工程,訂有承包商申請預付工  款注意事項,該事項第二項規定:工程契約訂有預付工條款 者,承包商得於開工時申請契約總價百分之30以下,但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預付款。此規定復係住都局於68年間 曾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2千萬元以上工程,預付款不得超過5 千萬之原規定,經住都局工務處工務員李進寬簽請局長甲○ ○於78年12月13日核定予以修訂。79年10月5日,林有德命 沈德亮將第三次公告招標補充規範說明,移請住都局工務處 辦理發包業務時,工務處承辦人李進寬發現該第三次公告招 標補充規範中,關於預付款規定合約訂立後給付申請得標總 價百分之30之預付款部分,違反上開住都局頒布之發包工程 承包商申請預付工款注意事項第2項之規定,即簽請工務處 長王智銘核准後,移由住都局環工處重新檢討。此時林有德 經甲○○之指示,由林有德引據上述「臺灣省公共工程發包



經常流標之因應措施「第四點」訂約方面「(六)規定,無 視上開規定係上開規定係指【視實際需要情形】始可給付百 分之30之預付款,且該工程進口機械設備開發信用狀時廠商 僅需準備百分之10之保証金而上開工程預算書內所載進口機 械設備總額根本不及10億元已浮報至20餘億元等情,竟指示 沈德亮,以圖利該工程得標廠商之意思於簽請給付百分之30 預付款簽呈內為:「本工程進口器材甚多,約佔總工程費之 百分之50,進口器材時廠商得先行押匯支付九成器材工程款 方得辦理進口事宜」等不實之登載,以符合上開臺灣省政府 頒布之【視實際需要情形】之條件,並違反上開之發包工程 承包商申請預付工款注意事項第2項之規定係指開工時,提 前至簽訂合約時以圖利該工程得標廠商,由林有德核章後, 逐級由明知違法之李進寬林文烈核章後,陳由甲○○審核 ,甲○○於79年9月20日明知上開工程經行政院核定工程預 算為15億元,其餘工程預算款尚無編列之情形下,竟於同年 10月9日於上開簽呈上批「可」,使「八里污水廠蛋形槽工 程建工程」得標之特定廠商得以獲得預付三成工程款之不法 利益。嗣後鼎臺公司以嘉成公司名義標得該工程,住都局即 分別於80年2月26日及3月14日及5月31日各撥付預付工程款3 億1千38萬8千8百元及3億5千萬元及5億4千4百86萬1千7百39 元予嘉成公司,使鼎臺集團之嘉成公司獲取11億5百25萬零5 百39元之預付款不法利益。
甲○○對於違背職務行為受賄部分:
  吳開南為酬謝甲○○右述違法幫助其取得八里污水廠蛋形槽 工程案,於81年5月27日,由鼎臺公司會計徐淑貞至住都局 領得工程款計新臺幣2千6百76萬1千元後,由臺灣銀行延平 分行匯入鼎臺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活期第5648號帳 戶內,旋於81年5月30日,再由徐淑貞自第一商業銀行仁和 分行活期第5648號帳戶內提領2千6百萬元後,以鼎臺公司員 工羅美碧林美智陳秋伶人頭之名義及同年5月30日徐淑 貞自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匯入4百萬元至其父徐永哲於第 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之帳戶,再以提現方式,合計為3千萬 元之賄款,共同於81年5月30日由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匯 入為甲○○收賄之伍英世於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第5804號 支票存款帳戶內作為賄款。
㈥因認上揭犯罪事實二、㈠部分,甲○○涉犯有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嫌;犯 罪事實二、㈡及㈢部分,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舞弊罪嫌;犯罪事實二、㈣ 部分,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嫌;犯罪事實二、㈤部分,甲○○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嫌云云。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叁、經查:本件經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甲○○及檢察官均 提起上訴,而甲○○業於97年9 月22日在大陸地區因急性左 心衰死亡,此有北京市外來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書影本、北京 市方圓公證處(2008)京方圓臺證字第1594號公證書影本、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7)核字第099952號證明書影本 、被告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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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